8月5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郑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该案是2026年榆阳区法院宣判的第二例拒执罪案件,展现了依法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坚定决心。
2014年,郑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榆阳区法院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郑某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榆阳区法院依法向郑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
面对执行,郑某某动起了歪心思。2025年4月,他将务工收入16150元存入妻子银行卡,后续又通过运输煤矸石持续获取经营收入。因拒不履行、未如实申报财产,榆阳区法院先后两次对郑某某采取司法拘留各十五日的惩戒措施。
拘留之后,郑某某仍不思悔改。2025年7月,他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但依旧保持同居生活。同年10月,妻子购置车辆,二人共同使用该车辆从事滴滴营运赚取收益。执行过程中,法院调取发现郑某某名下银行卡、微信有较大资金流水记录,但其始终不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
2026年1月,郑某某因涉嫌拒执罪被抓获归案。案件公诉至法院。审理期间,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榆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记者 张震 通讯员 常建珍 祁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