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你也是个爽快人,咱们的纠纷今天在法院现场解决了,以后我们还可以继续合作!走,坐我的车,我把你送到高铁站……”
近日,在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新丰人民法庭内,原本剑拔弩张的原告青海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照明公司,在握手言和后上演了这暖心的一幕。一场因跨省买卖引发的合同纠纷,在法官的调解下,化作了双方继续合作的契机。
2025年9月,青海某公司与西安某照明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采购一批太阳能路灯。然而,当这批承载着光明希望的路灯运抵青海并投入安装时,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高原反应”。
由于高原特殊的地理环境与气候条件,这批路灯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水土不服”——部分配件参数在高海拔地区无法适配,致使路灯无法正常投入使用。
“工期被耽误了,损失谁来担?”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68750元,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6600元。而被告则感到委屈:“你们已经安装了一部分,现在全退不合理,我最多退50000元。”
高原上的路灯未能如期照明,已影响原告的工期,加之双方对已安装路灯数量存在争议,若现场勘验核对,不仅案件审理周期长,还将增加双方的诉讼成本。为了早日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先进行“背靠背”调解,告知原告其已安装部分路灯,全额退款于法无据,应实事求是扣减已使用部分货物对应的货款;同时向被告释明,其提供的部分货物参数与合同约定不符,系双方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主要原因,客观上确实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其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在“面对面”调解时,原、被告各退一步,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调解方案:被告现场向原告退还货款60000元及诉讼费3007元,原告将剩余货物返还给被告,双方纠纷就此了结。(任思彧 记者 李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