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市兰台(西安)律师事务所携手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陕西省江苏商会、苏商建筑业商会、西安市扬州商会、陕西省南京商会、西安市泰州商会、西安市淮安商会、西安市盐城商会、西安市南通商会、西安市泰兴商会、西安市盐都商会联合主办的2026年度第二期“苏商大讲堂”系列普法宣传,在兰台(西安)律师事务所会议室成功举办。
本期大讲堂聚焦近期建筑行业核心关切问题,对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进行了系统深度解读,为在陕苏商建筑企业精准把握新规脉搏、筑牢合规防线提供了法律指引。
活动伊始,兰台(西安)律所负责人吴济翔主任开场致辞。他指出,《建工解释二》共二十三条,是对建设工程领域裁判规则的一次系统性重构,特别是在招标投标效力、资质借用(挂靠)责任、实际施工人制度、工程价款结算、优先受偿权等核心问题上均有重大调整,与每一位建工企业家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工程招投标方面,新规明确以“起诉时”是否属于强制招标范围来认定合同效力,严厉打击“明招暗定”,串通投标行为还将触发第二十二条强制刑事移送的法律后果。
涉及工程挂靠方面,在新实施司法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维权路径重构,对其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条件进一步明确和限定,并细化了代位权诉讼及折价工程款。出借资质的企业主张管理费一律不予支持,同时须承担表见代理下的采购债务及税务追缴风险,形成全链条追责。
接着,陕西菲格建设工程部部长韦雅宁律师就实际施工人制度废除、挂靠折价补偿以及优先受偿权部分进行了深度专题解读。韦律师紧扣新规对旧有“实际施工人”制度的重大调整,重点围绕废除旧有直接诉权、确立代位权与农民工工资支付两条替代路径、挂靠情形下以“质量合格”为前提的折价补偿规则,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条件与期限进行了精准阐释。韦律师以其专业解读,为企业彻底摒弃旧有维权惯性、重构工程款回收的合规策略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法律指引。

会议还特设互动交流环节,企业家们踊跃提问,实务难点直指新规落地细节。兰台(西安)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依托专业优势,围绕企业关切举办更多实务性活动,助力企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通讯员 张卓妍 王文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