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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发布依法惩治涉网络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惠亚洲

8月6日,记者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陕西高院于8月5日发布4起依法惩治涉网络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涵盖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网络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当前较为突出的网络犯罪类型,旨在以案释法、以案明规,向社会传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鲜明信号。

案例一:自诉人李某甲、韩某诉李某乙侮辱、诽谤案

自诉人李某甲、韩某之女某甲意外失踪并死亡,被告人李某乙在网上获悉相关信息后,为发泄私愤、博取网络关注,故意捏造“李某甲、韩某谋杀女儿某甲”的虚假事实,并多次在信息网络上发布针对李某甲、韩某的侮辱、诽谤视频。相关视频浏览量达18.2万次,转发量累计达900余次。受持续辱骂、诽谤视频的刺激,自诉人李某甲服用安眠药自杀,经紧急送医救治后方脱离生命危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乙为发泄私愤、博取关注,在长达3个多月的时间内,多次通过信息网络对自诉人李某甲、韩某进行侮辱谩骂,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李某乙捏造虚假事实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恶意诽谤他人,严重影响李某甲、韩某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鉴于李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多次向自诉人李某甲、韩某赔礼道歉,依法可从宽处罚。因李某乙的犯罪行为导致李某甲服药自杀,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据此,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某乙赔偿自诉人李某甲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12.75元。

案例二:被告人张某寻衅滋事案

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被告人张某多次制作针对多名个人、企业及政府部门的侮辱、谩骂视频,并通过其注册的22个短视频账号将上述视频发布至网络平台,引发大量网民关注、评论、转发。经统计,张某在各账号累计发布相关视频350余条,视频浏览量高达200余万次。此外,张某还将部分视频分享至成员人数达208人的微信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信息网络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寻衅滋事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案例三:被告人连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3年7月起,被告人连某利用渗透软件多次爬取贷款人、乘机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收入、财产等个人信息,并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境外人员获利。经查,自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连某共计获取全国公民个人信息8.17万条,非法获利折合人民币2.87万余元。2025年2月21日,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连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退赔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连某的犯罪行为导致大量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面临被侵害风险,损害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连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连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例四:被告人周某等14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0年12月28日,某公司与某通信公司西安分公司签订《业务代理协议》,约定某公司负责某通信公司西安分公司线上用户开卡业务,接到线上订单后,由某公司统一指派业务员上门帮用户完成实名认证并激活、测试电话卡。被告人周某等14人均系某公司业务员。为获取非法利益,周某等14人在帮用户开卡过程中,擅自将用户新开通的电话号码及验证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利。经鉴定,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周某等14人通过上述方式提供验证码26830条,非法获利共计166201.5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等14人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后果等,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周某等5人十个月又二十天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焦某等5人九个月又二十天至十个月又二十天不等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鱼某等4人人民币五千元至八千元不等罚金。

此次发布的4起典型案例,涉及网络暴力、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多发网络犯罪,充分体现了陕西法院依法从严惩治网络犯罪的坚定决心,也为社会公众依法、理性使用网络提供了警示和指引。(记者 惠亚洲 整理)

(编辑: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