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廉租房漏水,承租人能否直接起诉维权?

作者:田佳乐  李煜

实际居住房屋遭遇漏水侵害,承租人有权起诉邻户修复房屋吗?

近日,西安市高陵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廉租房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并依法驳回了起诉,厘清了承租人的维权权利边界。

案情回顾

王某、李某均为高陵某小区廉租房租户,李某居住在王某楼上。居住期间,王某发现自家承租房屋的天花板出现裂缝并发生漏水问题,认为系楼上住户李某所致,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判令李某对房屋漏水部位进行修复。

承办法官岳锐敏经严格审查案件主体资格、法律关系及相关证据后认定,王某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与案涉纠纷无直接利害关系,依法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一审裁定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裁定已正式生效。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起诉主体需具备直接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不满足该主体条件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可依法驳回起诉。本案核心争议,即为承租人是否享有案涉房屋受损的维权起诉资格。承办法官认为,原告王某与本案事实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权提起民事诉讼。

承租人仅享有法定占有保护权利

案涉房屋属于保障性住房,房屋所有权归属政府,由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出租、运营及产权管理工作。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仅取得房屋的占有、使用权益,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及物权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房屋承租人基于合法租赁合同,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的相关保护性权利,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占时)、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针对妨害占有的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时)等。除前列权利之外,法律未赋予占有人其他权利。

房屋修复维权主体为房屋所有权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毁损、物权遭受侵害的,物权权利人可主张修理、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权利。房屋天花板、墙体等主体结构受损属于物权损害范畴,对应的维权权利专属房屋所有权人。原告并非廉租房所有权人,无权行使前述权利。

但若漏水导致承租人个人财产如家具、家电等遭受损害,那么承租人有权以物权人身份提起民事诉讼。

债权不受侵权法律直接保护

承租人与廉租房管理部门形成的是租赁债权关系,侵权法律制度的保护范围仅限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法定权利,并不包含债权。承租人不能基于租赁债权,向第三人主张物权类的房屋修复请求。

承租人权利有明确法定边界

房屋承租人依法仅享有对租赁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有权移转不破租赁的权利,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租赁权,不享有租赁物受到第三人侵害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对于第三人造成的房屋本体毁损,承租人不享有直接起诉主张修复、赔偿的权利。(田佳乐 李煜)

(编辑: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