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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宫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因医美机构虚构医生资质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作者:陈杰钢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疗美容逐渐成为人们美化自身形象、追求美好生活的重要方式。然而,部分医美机构为追逐利润,在宣传中夸大医师资质、虚构从业经历,诱导消费者接受服务,一旦术后出现不良反应,消费者往往面临维权困境。8月4日,未央区人民法院未央宫法庭公开发布了一起审结的因医美机构虚构医生资质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被告甲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判决该机构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陆某经被告甲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宣传,得知该公司的周某系“主治医生”“整形外科主任”,具备丰富经验和高超技术,能够为其主刀其所咨询的假体隆胸手术。在销售人员的大力推介下,陆某对周某的资质和能力深信不疑,遂至被告处花费4.89万元接受了假体隆胸手术。然而,术后陆某并未迎来预期的美丽蜕变,反而出现诸多不适症状。陆某多次要求甲某公司处理,却始终未获合理解决。

心怀疑虑的陆某事后展开调查,惊讶地发现——周某既非主任医生,也非主治医生,甚至并非美容外科专业的主诊备案医生,根本不具备实施案涉美容外科手术项目的资质。陆某认为,甲某公司对周某的资质进行了严重的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遂将甲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作为经营者向作为消费者的自己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假体隆胸等医美手术中,就医者通常系基于满足个人对外观美化的追求而接受医疗美容机构的服务,具有个性化、可选择性的特征,属于法律所规定之消费者的范围。而医疗美容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经营目的通常为获取利润,符合经营者的特征。因此,双方间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畴。同时,医疗美容机构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机构,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其服务的真实、全面的信息。甲某公司向陆某宣传周某系“主治医生”“整形外科主任”,但实际情况却是周某根本不具备实施案涉美容外科手术项目的资质。甲某公司虚构医师资格,未如实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使陆某基于错误认识接受了医疗美容服务,该行为已构成欺诈。

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医疗机构向消费者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共计19.59万元。一审宣判后,甲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经上诉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甲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分三期向陆某共计给付15万元,甲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与陆某就本次纠纷全部了结。

【法官提醒】

医美服务高度依赖医师专业水平,医师的执业资质、从业经历是消费者选择医美机构时最为关注的核心信息。医美机构应当如实公示医务人员执业信息,不得虚构医生执业资质、从业经历等核心信息误导消费者,否则构成消费欺诈的,依法需承担“退一赔三”等责任。与此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爱美无可厚非,但安全更需守护。在接受医美服务前,消费者应当主动核查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手术医生的执业资质,审慎甄别宣传信息,切勿轻信销售人员的一面之词。同时,要妥善留存宣传截图、沟通记录、缴费凭证、诊疗单据等证据,做到事前有备、事后有据。若遭遇虚假宣传、医美侵权等问题,消费者可通过及时沟通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杰钢 通讯员 强慧敏)

(编辑:赵秀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