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

同事口角摔砸手机 一时冲动触犯刑责

近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典型案件。

2025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一小区物业办监控室内因工作琐事与同事边某某发生争执。其间,被害人边某某将一部价值8250.67元的苹果手机递交给王某某,让其查看工作聊天内容。被告人王某某查看后,将被害人边某某的手机砸在办公桌面,致使手机掉落在地,后被告人王某某捡起手机再次砸在办公桌面后离开现场,致使手机屏幕损坏。同日12时许,二人在物业餐厅步梯处碰面,被害人边某某手持被损坏手机与被告人王某某协商赔偿,被告人王某某用手将被害人边某某手机打掉,致使手机跌落后再次受损。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向被害人边某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通讯员 高笑秋)

(编辑: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