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劳务作业受伤起纠纷  法庭温情调解护民生

作者:郭朝霞

7月25日,旬邑县法院太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坚持法理与情理并重,通过耐心释法疏导,促成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既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又切实维护了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据悉,原告王某受被告杨某某雇佣从事货物装卸工作。作业过程中,王某不慎踏空受伤,导致脚趾骨折,产生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多项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矛盾逐步升级,王某遂诉至太村法庭。

案件受理后,王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在组织双方对鉴定意见开展举证质证当日,承办法官综合研判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标的较小,若走完完整诉讼程序,不仅增加当事人时间与诉讼成本,还可能加剧双方对立情绪,不利于矛盾实质性化解,遂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当场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法官以案释法、明辨权责:一方面向被告释明法律规定,接受劳务一方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向原告客观说明,其自身作业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相应过错。在厘清双方责任边界的基础上,法官耐心疏导对立情绪,逐一解答法律疑问,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过多轮沟通劝导,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杨某某一次性支付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00元,协议当场生效,款项即时履行完毕,该纠纷一次性了结。

该案的高效化解,是人民法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先行调解机制挺在前面的生动体现。(记者 郭朝霞 通讯员 马恩伟)

(编辑: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