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买方先付部分货款,待货物全部交付完毕后再付尾款的交易方式十分常见。然而,部分买方在收货后,以合同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卖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要求等理由拒绝支付尾款,由此引发纠纷。这样的抗辩理由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拖欠货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年11月,汉中市甲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与汉台区乙经营部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约定由乙经营部按照附件销售清单所要求的数量规格及质量要求配送货物,乙经营部收到货款后需给甲公司提供增值税(3%)普通发票。合同签订后,乙经营部依照销售清单向甲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该清单载明了甲公司采购的商品名称、单位、单价、采购数量等,共计168740元。清单底部还注明:不含送检服务、订货后不接受退货;签订购销合同后支付定金20%,配送前支付合同货款70%,整个工程安装完毕结算剩余10%(账期1个月内清算完)。甲公司在该清单上加盖公司印章。工程完成后,甲公司陆续支付了货款150573元,尚欠18167元。乙经营部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供销合同(含销售清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乙经营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被告甲公司应当足额支付货款。被告在庭审中辩称该供销合同系公司临时聘请的技术员私自盖章签订,合同中膨胀螺丝、胶水等货物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此外,原告未按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存在拒绝退货等问题,因此不同意支付尾款。该案中,对原告乙经营部供货价格高于市场价的辩解意见被告甲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综合案件情况,双方签订了供销合同,又有销售清单详细载明了所供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款,在供货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且已支付大部分货款的情况下抗辩对合同内容不清楚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被告甲公司提出原告乙经营部应向其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的抗辩意见,亦与合同约定的3%不符,故不予采纳;被告要求将工程安装完成后剩余部分货物退回原告,原告认为其已在销售清单中明确“订货后不接受退货”,故对原告不接受退货的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甲公司向原告乙经营部支付货款18167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记者 张大鹏 通讯员 王艺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