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按时报到入矫,是维护刑事判决权威、保障刑罚执行的法定要求。然而,对于突发重病、完全失能的特殊对象,如何既坚守法律底线又体现司法温度?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近期办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社区矫正对象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6年6月15日被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该案审理期间,唐某突发脑溢血,经全力抢救虽保住生命,但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及行动能力,无法按期到司法所办理入矫报到手续。
6月26日,汉滨区检察院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该特殊情形后,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依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关于行动不便、自行报到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上门办理接收手续的规定,及时建议汉滨区司法局启动特殊入矫办理程序,将入矫宣告现场前移至唐某家中病床前。
此次入矫宣告由检察机关全程监督,严格开展法律文书审核、身份信息核验、权利义务告知等关键工作,确保程序合法、流程规范、公开严谨。鉴于唐某无自主意识、不具备意思表达能力,由其配偶以监护人身份到场参与宣告,并代为签署《社区矫正责任书》。矫正小组结合唐某重病卧床、完全失能的实际情况,精准制定个别化矫正方案,明确由家属代为履行日常报告义务,司法所实行定期上门走访监管,并依法免除其集中教育学习、公益性劳动等矫正内容,做到矫正措施因人施策、贴合实际。
“生效刑事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因矫正对象重病失能而自动失效。针对植物人、重度失能等特殊对象开展社区矫正,核心目的在于杜绝刑罚执行交付脱节、监管缺位、执行空转等问题,补齐特殊群体刑罚执行监督短板,确保每一份司法判决都落地见效。同时通过柔性、人性化的矫正举措,兼顾司法刚性与人文关怀,实现依法监督与温情执法有机统一。”承办检察官介绍道。
目前,唐某社区矫正档案已全部规范建档,其病情变化、监管落实情况已纳入检察机关常态化动态监督范围,检察机关将持续跟进监督,全程保障社区矫正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切实筑牢刑罚执行监督防线。(记者 陈洪钧 通讯员 张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