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钱某盗窃一案,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钱某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案件宣判后,钱某表示认罪伏法,不再上诉。
2025年3至4月期间,钱某在渭南市临渭区采取“拉车门”、扒窃等形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后,钱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多起盗窃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但却无法说明自己的身份信息。
经查,钱某自称黑龙江某地人,1985年出生,暂住临渭区老城街某宾馆。自父母去世后,幼年的钱某离家一路流浪至陕西渭南,平日以打零工为生,因缺钱产生盗窃犯意,遂伺机寻找机会盗取他人钱财。其离开家乡时乘坐火车尚未实行实名制购票,但其在异地流浪几年后再想回到家乡,却因没有身份证无法购票,孤身流浪异地,最终走向犯罪道路,但户籍、身份证明的缺失不能成为其犯罪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区分情形,分别采用下列方式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进行核查:(1)信息系统比对。(2)档案信息比对。(3)生物识别信息比对。《意见》第五条再次明确: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移送审查起诉、起诉、审判。“确实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经过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协查、实地走访调查、人脸识别、指纹比对鉴定、DNA鉴定等手段仍无法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无户籍人员犯罪往往伴随着更复杂的社会隐患,有逃避监管的“隐形人”心态,有易于流窜作案隐匿行踪的现实便利。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现代刑事侦查技术和全国联网的信息化手段面前,身份的缺失已不再是犯罪的缝隙。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户籍制度的改革也在持续推进,司法机关在办理无户籍信息人员的犯罪案件时,对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依法落实自首、坦白从宽政策,但对隐匿身份、拒不交代、企图利用身份漏洞逃避打击的,将依法从严惩处。(记者 张建锋 通讯员 冯艳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