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5日,犯罪嫌疑人付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雇用装载机,在榆林市榆阳区卜浪河乡某某村非法开垦林地,用于种植玉米。经榆阳区林业调查设计院专业勘验鉴定,被损毁地块总面积30.18亩,其中一级保护重点公益林合计29.21亩,含灌木林地28.36亩、未成林造林地0.85亩,其余为普通草地,地块不在城市规划区内,属生态防护重点林地。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在农作物行间零星栽种樟子松幼苗。
近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在2023年因毁林行为被林业部门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毁坏公益林行为,且毁坏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其既未全面修复林地植被,生态损害持续存在,主观恶性与社会危险性突出,依法对付某某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5亩以上即达刑事立案标准。
榆阳区检察官提醒:榆阳区作为风沙治理核心区域,境内公益林承担防风固沙重要作用,任何改造林地行为均须提前办理林业审批,任何人切勿随意开垦林地,任何毁林行为必将被严厉追责。(通讯员 高宇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