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商洛市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引导当事人通过碳汇交易平台认购176吨林业碳汇,以替代性修复方式弥补生态损害。这是该院探索“司法+碳汇”全链条履职模式的一次创新实践。
2024年8月,郑某某出于个人爱好,在未取得任何野生动物收购、驯养繁殖合法手续及证明材料的情况下,非法购买并饲养画眉鸟4只、红嘴相思鸟1只、八哥鸟1只。经专业鉴定,画眉鸟、红嘴相思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八哥鸟属于“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涉案动物整体价值25300元。案件移送后,山阳县检察院在审查刑事案件的同时,同步排查公益诉讼线索并立案,依法发布诉前公告。
针对涉案鸟类均为活体、具备放归条件的实际,严格依据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野生动物公益诉讼办案指引,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核定涉案鸟类被非法饲养期间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为7575元,精准确定生态损害赔偿数额。
鉴于郑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涉案鸟类已获妥善管护可放归、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整改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并未“不诉了之”。为切实修复受损生态,该院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碳汇交易平台,认购林业碳汇176吨,以专业化植树造林方式完成替代性修复,实现生态损害的有效弥补。
在办好个案的同时,山阳县检察院联合法院、生态环境、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研讨会商,形成《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运用碳交易替代性修复的协作机制(草稿)》,对碳汇替代修复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部门职责、成效评估等作出明确规定,着力规范“以碳代偿”司法实践,推动个案治理向区域生态保护制度化延伸。
该案有效破解了活体野生动物案件生态损失认定难、修复方式单一等难题,通过刑事追责、民事追偿、碳汇修复与制度完善的协同发力,为基层检察机关运用司法手段守护秦岭生物多样性、服务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高博 通讯员 杨守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