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挂“驴头”卖“马肉” 掺杂售假终获刑——韩城市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不容触碰的底线。为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近日,韩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以马肉掺杂冒充驴肉对外售卖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违法所得六万二千二百三十二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

韩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程某某经营驴肉泡馍馆期间,为了牟取利益,多次从屠宰场购买生马肉和生驴肉,后在其驴肉泡馍馆里将所购生马肉和生驴肉分别卤熟后分开存放。在每日经营过程中,被告人程某某将熟马肉掺入熟驴肉中,冒充驴肉制作成驴肉火烧、驴肉泡馍、驴肉煮馍等产品对外销售,销售金额62232元人民币(已追缴)。

该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售卖驴肉熟食制品中掺马肉,以假充真,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程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案件事实,被告人程某某所在社区的矫正部门亦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故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本案被告人程某某销售金额已超过五万元入罪标准,已然触犯刑法,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天上龙肉,地下驴肉”,本是食客对驴肉美味的赞誉,但有人却动了“挂驴头卖马肉”的歪脑筋,这不仅是诚信缺失,更是违法犯罪。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是立业之本,五万元是刑事追责的硬性起点,不存在“没吃出问题就没事”的缓冲空间,任何试图通过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来牟取暴利的行为,终将难逃法律制裁。同时也提示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如发现权益受损,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记者 张建锋 通讯员 杨亚男)

(编辑:赵秀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