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

商洛市商州区检察院 一办案经验被最高检推广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厅《行政检察工作情况》2026年第5期刊发一起案例: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对非法狩猎画眉鸟的李某甲、李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向林业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依法追究二人的行政责任。这一办案经验被推广交流。

“感谢检察院给我们一次重新来过的机会,我自愿接受行政处罚,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当事人李某甲说。2023年10月,李某甲、李某乙驾车从西安到商洛游玩,途经商州区某镇时,用携带的捕鸟网、音响等工具捕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1只,被群众当场抓获。画眉鸟经拍照取证后当场放生。鉴于二人到案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2024年10月,该案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由商州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认为,李某甲、李某乙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未办理狩猎证,擅自捕猎画眉鸟,违法事实清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为提高检察意见的精准性,该院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听取专业意见,并围绕检察意见执行要点与区林业局进行讨论。

2024年11月,商州区检察院向区林业局送达检察意见书,提出对李某甲、李某乙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监督意见。区林业局全面采纳,依法没收作案工具,并分别对二人处以罚款。李某甲、李某乙服从处罚决定,已及时缴纳罚款。

商州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段俊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民检察院对于情节轻微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非法捕猎案件,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制发检察意见追究行政责任,有效解决了当罚不罚问题;同时,检察机关注重加强与林业等主管部门协作,不断提高行政处罚的精准性与可执行性,多维协同共同筑牢野生鸟类保护底线。(高博 通讯员 郭玮)

(编辑:赵秀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