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熟人之间因口头约定、无书面凭证导致欠款不还甚至引发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借款人主张无书面凭证,不愿承担债务。从法律视角来看,该做法并无法律依据。近日,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就调解了一起类似的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
村民张某常年在外经商,其好友李某因个人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提出借款。张某出于朋友情谊,以现金方式向李某交付借款,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据。借款到期后,李某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且长期失联、刻意回避沟通,拒不偿还借款。张某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将被告诉至商州区法院。法院审查认为,张某作为出借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能提供其他证据;李某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且失联逃避,存在明显违约。经承办法官实地核实情况、厘清债务数额、耐心开展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还款方案,当场签订调解协议,李某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纠纷顺利化解。
解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张某虽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借据,但其作为出借人,不因未完善手续而完全丧失债权;李某作为借款人,负有按约定还款的义务。李某长期失联、拒不还款,其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张某无法收回借款。因此,张某与李某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李某应承担还款责任。被侵权人既可以向借款人李某请求赔偿,也可以依据其他证据主张权利。
法官提醒
在遇到民间借贷欠款不还纠纷时,出借人与借款人若事先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还款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则按约定执行;如未约定,借款人不能以无书面凭证为由拒绝还款。出借人应在借款时规范交付方式(如银行转账),保留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催讨并保留证据;协商不成的,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此外,进行民间借贷时,双方应提前明确借贷权责,规范书写借条,约定合法利率;同时注意诉讼时效,避免因举证困难导致合法债权无法保障。(张萍 程庭颖 高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