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八章六十三条,通过精准地方立法,为陕西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赋能全省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法治屏障。6月11日,记者就《办法》有关内容采访专业人士。
嘉宾:
吴方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副处长
宋晨翔延安大学法律系主任
记者:《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吴方略: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以基础性法律形式,将民营经济发展的成熟政策与实践经验制度化,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关键作用。《办法》紧扣陕西发展实际,有效衔接国家法律、积极回应企业诉求,通过精准地方立法、补齐制度短板、破除市场隐性壁垒、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记者:《办法》在结合陕西发展实际、体现地方特色方面,有哪些突出的制度设计和创新亮点?
吴方略:《办法》将上位法的原则规定与陕西实际深度衔接,具有四大鲜明地方特色。一是服务中心大局。《办法》支持民营企业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西部陆海新通道及西安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动民营经济与县域经济、开放型经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引导民营企业参与陕西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关中科技赋能、陕北能源革命、陕南生态优先绿色升级;鼓励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参与城市更新、发展新业态。
二是强化资金保障。《办法》完善投融资全链条支持,建立健全民间资本项目对接机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依托陕西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提升融资便利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降费让利。
三是固化创新经验。《办法》总结陕西创新实践,将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科技型企业发展“四个工程”、科技金融服务“五项机制”纳入法规;强化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的支撑作用,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与规范转企。
四是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政企沟通、诉求响应工作机制;实施惠企政策动态更新、精准推送和直达快享、免申即享;规范涉企执法,完善信用修复与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强化检察监督与舆论监督,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记者:《办法》的出台对于民营企业发展有什么重要意义?如何推动政府职能从“管理”向“服务”系统性转变?
宋晨翔:《办法》的核心意义在于将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以法治形式确立为长期发展战略,精准回应了民营企业在公平竞争、投融资、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为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法治根基。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方面,《办法》从宏观层面确立了“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微观层面则有诸多具体制度——例如,要求建立民间资本与项目供需对接服务机制、定期发布项目清单、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平等设置各类经济组织参与条件。
记者:《办法》在支持陕西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和解决融资难题方面,有哪些具体制度安排?
宋晨翔:在科技创新方面,《办法》专设第四章,健全民营经济梯度培育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经验以法规形式固化,并引导金融机构开发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产品。在融资支持方面,《办法》第三章构建了系统框架: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并严防拖欠账款;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营经济的金融产品,提升融资便利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同时,建立针对民营经济信贷业务的监管考核激励机制。(记者 惠亚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