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初,被告人延某某为防止艾鼬、黄鼬咬死其在榆林市横山区白界镇承包的某养殖场内的公鸡,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高压电池、增压器、细铁丝等物品在养殖场鸡棚外架设电网。
2025年12月25日8时许,被害人王某某进入该养殖场内买鸡时,不慎触电而亡。后经鉴定,王某某不排除被电击死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横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发养殖场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且设有电网的鸡棚与养殖场大门亦设有隔栏,不属于不特定人员可自由出入的公共区域,被告人延某某为防护家禽私设电网,其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预见私设电网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却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6年4月14日,横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自首、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6月2日,横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
6月11日,横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提醒:电网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伤亡事故,未经批准私设电网为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部分养殖户为防范野生动物侵袭家禽擅自私设电网,该行为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乔钰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