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中,不少买卖双方会私下商定,由买方代为清偿车辆剩余车贷,但这种形式往往暗藏着诸多法律风险,一旦受让方违约拒不还款,转让方的合法权益便会遭受直接侵害,还可能因责任主体认定问题引发诉讼纠纷。
6月8日,鄠邑区法院公开发布了一起车辆买卖纠纷案件颇具典型性……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李乐(化名)通过贷款平台分期购置了一辆小轿车,贷款期限为36期。在足额偿还8期贷款后,王山(化名)以“为大丰公司采购车辆”为由,通过微信与李乐协商购买其尚未结清车贷的车辆。
双方通过微信约定,由王山代为偿还剩余28期贷款。然而,王山在开走车辆后,仅偿还了几期贷款便失联,不再履行代还义务。李乐多次催要无果,为避免因逾期产生违约风险,无奈自行向贷款平台垫付了剩余全部贷款2万余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乐将王山及大丰公司(化名)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案涉车辆买卖及代还贷款的约定过程中,大丰公司并未参与。尽管李乐主张王山系为大丰公司采购车辆,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大丰公司既非案涉合同当事人,也未参与交易、作出还款承诺,更未实际享有车辆相关权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法律责任应约束缔约双方,不宜随意扩大至无关主体。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王山个人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大丰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普法
一个案件,实际上存在两个合同
第一个合同是李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李乐与王山约定由王山代还贷款,性质上属于第三人(王山)代为履行。因债权人(贷款银行)未书面同意债务转移,李乐并未脱离原债务关系,所以即使王山未向李乐给付购车款,李乐仍应先行向贷款银行给付分期贷款。
第二个合同就是李乐和王山的车辆买卖合同,大丰公司并未向王山出具购买车辆的授权委托书,也没有在车辆购买协议上盖章或采取其他形式表示对合同的追认,所以不能认定大丰公司需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提醒大家,交易主体要严格区分个人与公司行为,切勿仅因交易相对方口头称代表公司就开展交易,应主动要求其出示公司盖章的授权文书,确认资格后再缔约。同时,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债务转移约定,若由第三方代为履行债务,需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避免纠纷后自身先担责、徒增维权成本。(通讯员 李季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