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务工、临时帮工、零散雇工在基层十分常见,因未签订书面合同、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屡见不鲜。近日,商洛市柞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临时雇工受害赔偿案件,依法厘清劳务关系中的责任边界,为务工人员依法维权、用工主体规范管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案 情
汪某系柞水县红岩寺镇村民。2025年7月29日,何某承接某通讯公司线路维护工程,因泥石流导致通讯光缆脱落急需抢修,遂以每天180元的价格雇佣汪某参与施工。
施工过程中,因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用于牵拉光缆的钢线突然反弹,将汪某颈部击伤,何某也被弹倒在地。事发后,汪某先后被送往柞水县人民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救治,何某垫付医疗费44200元。出院后,双方就后续赔偿协商未果,汪某诉至法院。
审 理
法官经核查查明,案涉工程由某公司发包给某通讯公司,该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何某,法院依法追加某通讯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为增强普法实效,法官前往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现场释法明理。
庭审中,何某以“非雇主、仅代公司招工、未签书面合同”为由抗辩,主张自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垫付费用仅系人道主义帮助。法官当庭阐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何某作为实际接受劳务一方,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存在重大过错;通讯公司明知何某无相应资质仍违法分包,亦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汪某在作业过程中无过错,不应自行承担责任。
经调解,三方最终达成协议:何某承担其已垫付的医疗费44200元;某通讯公司一次性赔偿汪某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000元,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法官提醒
本案明确了临时劳务关系中的法律要点,只要形成事实劳务关系,即便没有书面合同,雇主也要对雇工的安全承担责任,不能以“未签合同”“代人招工”逃避义务;发包单位、分包单位将工程交给无资质、无安全条件的个人施工,一旦发生事故,需与实际雇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临时务工人员,务工时尽量签订书面劳务协议,妥善保存出工记录、工资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遭遇伤害后及时固定事实、依法维权。用工方、分包方、发包方应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配齐安全防护设施,严禁违法分包、转包,主动购买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劳务伤害纠纷,切实守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张萍 程凡 高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