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洛南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周梦琳在城关镇秦岭红豆杉司法保护基地,为学生们讲解红豆杉保护知识。(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这里山清水秀,空气特别清新,让人心旷神怡。”5月10日,在商洛市柞水县的牛背梁国家森林公园,来自西安临潼的游客杨佩感慨道。
地处秦岭腹地的商洛,全域森林覆盖率近70%,重要水源地植被覆盖率超过90%,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重大。近年来,商洛两级法院始终将守护秦岭生态环境作为使命担当,创新构建闭环生态保护机制,争当“秦岭生态卫士”。
商洛法院系统构建的闭环生态保护机制,第一环就是坚持“巡回审判+案例普法”理念,将法庭搬进村落、林区、社区,用“小案子”讲好“大道理”。
针对一起非法狩猎刑事案,洛南县人民法院在秦岭南麓的古城镇姜村开展巡回审判,当地百余名居民旁听。庭审后,法官周梦琳现场讲解了有关秦岭生态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主动参与秦岭生态保护行动。
“巡回审判+现场普法”的方式,既彰显了商洛法院严惩生态违法行为的坚定态度,又把生态保护法治理念深植群众心中。近年来,商洛法院持续用好“巡回审判+现场普法”模式,不断织密生态司法防护网,推动形成人人知法守法、人人守护绿水青山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环,把生态修复责任量化为可执行的碳汇指标。在审理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中,严惩犯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如何修复受损的生态。针对森林生态修复中“损害难量化、责任难落实”的难题,商洛法院在碳汇司法领域率先破题。
在审理陈某某失火案中,柞水县人民法院创新引入碳汇价值评估,科学核算出火灾造成的碳储蓄量损失1726.97元,将“无形生态损害”转化为“有形赔偿责任”;山阳县人民法院通过引入“司法碳票”机制,以竞买林业碳票的方式,将生态修复责任量化为可执行的碳汇指标,变“模糊修复”为“精准量化”,成功破解了生态“修复难、执行难”问题……通过这些方式,商洛法院将生态损害修复责任精准落地,让生态损害有据可依、修复责任有据可量,打开了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新路径。
第三环,推动生态修复科学化、标准化。以“谁破坏、谁修复”为原则,商洛法院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山阳县法院与西北大学共同发布“秦岭地区森林资源生态修复标准”;洛南县法院打造了“生态修复优先”环资审判“洛南模式”,建立秦岭红豆杉司法保护基地,解决环境资源案件异地补植复绿、替代性生态修复“一地难求”问题。从组织集中植树造林与植被修复活动,到划定生态修复管护区域、明确管护责任,商洛法院通过补植复绿的实际举措,推动形成“毁林必惩、毁林复绿、协同管护”的良性司法闭环。
此外,商洛法院立足秦岭生态保护实际,积极拓展环境资源区域合作范围,探索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形式。商洛中院与检察院、生态环境局等6部门签订《商洛市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共建协议》,发布涉及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滥伐林木、失火等典型案例35件,以案例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推动形成全社会“人人守法、人人护绿”的良好氛围。“我们会以生态环境法典为遵循,通过碳汇赔偿、巡回审判、基地建设、多元共治等举措,让法治的种子在秦岭的山川沟壑间生根发芽,用实际行动守护秦岭的一草一木。”商洛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高博 通讯员 李從熇 张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