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过程中,买家支付定金后觉得吃亏,以“没打听清楚”“买贵了”为由要求房主在原定价格基础上降价——这样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5月13日,鄠邑区人民法院秦渡法庭公开发布了这样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5年初,张肖通过房产中介看中了李博远名下的一套二手住宅。经过实地看房和初步协商,双方口头约定了房屋总价款,张肖随即向李博远支付了20000元定金,李博远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张肖购房定金20000元,房屋总价1200000元,双方应于15日内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然而支付定金后,张肖通过打听比对周边房价,觉得自己“买贵了”,便多次联系李博远,要求在原定总价基础上再降价5万元。李博远明确拒绝了这一要求,并要求张肖按原约定价格尽快签约。双方多次沟通均未达成一致,约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李博远将房屋另行出售给了其他买家。张肖得知此事后,认为李博远“违约在先”,要求返还2万元定金。因双方争执不下,张肖便将李博远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肖向被告李博远支付的2万元款项,收条中明确载明为“购房定金”,该定金具有担保正式买卖合同签订的立约定金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双方在支付定金时已就房屋总价、签约期限等核心内容达成一致。张肖支付定金后,单方面要求降价,在李博远明确拒绝后仍拒绝按原定价格签约,导致双方未能按期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原因在于张肖要求变更价格条件未果后拒绝签约,而非李博远拒绝出售或恶意违约。张肖的行为已构成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情形,致使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针对张肖提出的“李博远将房屋卖给他人构成违约”的主张,法院指出,双方约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张肖始终未按原约定条件签约,李博远作为守约方,为避免损失扩大将房屋另行出售,属于对自身财产的合理处置,不构成对张肖的违约。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肖的全部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定金是担保的一种,一旦定金交付,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无免责事由时,均应当承担相应违约后果。收受方收取定金前务必审慎评估自身履约能力,一旦收取,应严格按约履行,否则,不仅生意做不成,还需加倍赔偿。给付方支付定金应谨慎选择交易对象,明确约定合同主要条款(标的、价格、履行期限、定金性质及数额),并保留支付凭证(备注“定金”)及催告证据(如微信记录、书面函件)。若对方违约,可依法主张双倍定金罚则及预付款返还。(通讯员 沈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