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

“开门杀”交通事故,谁担责?

作者:王若歆 黄新航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发布,自6月30日起施行。《解释(二)》聚焦道路交通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难题,针对车辆“开门杀”、“好意同乘”事故认定、车辆外借肇事定责、退休人员误工赔偿等社会热议问题细化判定依据。本期访谈,记者特邀法律专家进行解读。

嘉宾: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  陈凌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张成金

记者:张法官,将私人车辆出借亲友后如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解释(二)》对此有着怎样的规定?  

张成金:在满足特定情形下,车主或车辆管理人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责任认定有着清晰前置条件。我曾审理过一起相关案件,当事人A把车辆出借给好友B,B驾车途中引发事故,造成第三人C人身损伤。事后C将出借人A与驾驶人B一并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B并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A出借车辆时未严格核验对方驾驶资质,未能尽到审慎管理义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A需在自身过错范畴内,与B共同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解释(二)》明确规定,车主存在过错的,应当在过错范围内与车辆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付总额不得超出受害人依法可获赔偿额度。

记者:日常生活里,无偿顺路搭载亲友、同事的“好意同乘”现象十分普遍,这类免费搭乘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乘车人员人身损害,责任该如何界定划分?

张成金:针对好意同乘行为,驾驶人不存在故意或是重大过失的,可依法酌情减轻赔偿责任。在此之前的司法实践中,该项责任减免尺度判定始终存在分歧。不少群众存在认知误区,简单将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等同于搭乘事故中车主存在过错,这一判定逻辑并不严谨。《解释(二)》就此作出统一明确规范,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需结合事故成因、驾驶人实际驾驶行为等全部案情综合研判。举例来说,车主无偿顺路搭载他人,行车途中发生单方事故且被认定全责,经核查驾驶人并无故意行为与重大过失,便可依法减免相应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既切实保障搭乘人员合法权益,也兼顾情理法理,维护善意助人行为的公平性。

记者:开门引发事故的“开门杀”也是高发道路交通事故。以往不少保险公司,以乘车人员不属于被保险人为理由拒绝理赔,《解释(二)》如何化解这一司法难题?

张成金:长久以来,“开门杀”交通事故的理赔判定,都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难点。此次出台的《解释(二)》对此作出清晰界定,此类人身损害由车辆相关操作行为直接引发,驾驶人与乘车人构成共同侵权主体。若保险公司依旧以乘车人不在被保险人范围为由拒绝赔付,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受害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限额内履行理赔义务;保险赔付金额不足以填补全部损失的,剩余部分再由驾驶人、乘车人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记者:还有一个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不少达到退休年龄的伤者提出误工费赔偿诉求,该项赔偿认定此前一直争议不断,《解释(二)》是否对此作出明确规范?

张成金:《解释(二)》给出清晰统一判定标准。即便伤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要能够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自身仍具备实际务工收入,且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真实误工损失,其误工费赔偿诉求就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记者:您深耕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判一线,结合办案实际来看,您认为《解释(二)》的出台有什么意义?

张成金:法律的重要价值在于划定社会行为准则。《解释(二)》的出台,能够让机动车驾驶人、车辆管理人清楚知晓日常出行需履行的安全义务,明晰自身行为边界与责任承担范围。同时,进一步引导全体道路交通参与者筑牢安全出行理念,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

记者:当前我国机动车、非机动车保有量稳步增长,道路交通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持续多发。您如何看待《解释(二)》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陈凌云:近些年,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不断出现新情况、新争议,部分案件在法律适用层面容易产生理解偏差,司法实践里同案异判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次出台的《解释(二)》,聚焦实务中的争议难点,对相关问题系统梳理、分类规范,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有效化解法律适用分歧。

记者:从民商法研究视角来看,您认为《解释(二)》蕴含着怎样的立法理念?

陈凌云:这份司法解释凸显权益保障、责任均衡、风险分担三位一体的立法理念,精准回应交通事故赔偿领域三大核心问题。一是明确责任主体,清晰划定各方事故责任边界,解决“由谁赔”的关键问题。二是统一赔偿标准,制度设计严格遵循民事侵权全额赔偿原则,坚持损失与赔付相匹配,依规足额填补损害,确立清晰的赔付裁量依据。三是理顺赔付次序,紧扣群众关心的赔偿效率问题,在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案件中,全力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

记者:《解释(二)》施行后,您认为对群众日常出行及社会风尚培育有什么引导作用?

陈凌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部司法解释,首要作用便是规范司法裁判工作,统一案件判定标准,最大限度解决同案异判问题。《解释(二)》内容贴合群众日常生活,兼具风险警示与行为指引功能。通过规则约束规范个人出行行为,个体守法行为汇聚形成整体秩序,推动道路交通环境规范有序,从整体层面减少交通事故发生。(记者  王若歆  黄新航)

(编辑:林琳 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