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法院审结一起航拍视频侵权案

作者:陈杰钢  通讯员  张恬竹  侯宛彤

随着短视频、自媒体等新媒体业态的蓬勃兴起,内容创作与传播的门槛大幅降低,素材搬运、剪辑拼接、商业使用等行为日益普遍,著作权侵权纠纷也随之层出不穷。如何在激发内容创作活力的同时,有效保护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司法实践与行业治理面临的关键课题。4月20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一起审结航拍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进一步为新媒体环境下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明晰了司法边界。

【案情回顾】

原告甲某系一名航拍摄影师,其独立摄制了某大厦空中花园的航拍视频并发布于个人自媒体平台。后甲某发现某砖雕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截取该视频中的六段镜头,经简单修改与拼接后制作成短视频发布在该公司运营的抖音账号上,且未标注视频来源及原作者姓名。截至起诉时,涉案视频获得点赞4818次、评论799条、收藏279次、转发376次。甲某认为,某砖雕公司未经许可利用其作品进行商业推广,侵害了其署名权、修改权、汇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砖雕公司在其侵权账号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

某砖雕公司则认为其使用的视频片段转载于新浪网等官方媒体就“空中花园”事件发布的新闻视频,转载目的是表达惋惜遗憾并传递文化价值理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的合理使用。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从使用目的、引用比例、署名标注、使用效果等维度展开了全面细致审查,认定某砖雕公司未经甲某许可在其发布的视频中使用甲某作品镜头,仅对原作品进行简单删减、调整顺序,未能形成新的创作表达,亦未清晰完整保留作者水印,致使公众无从知悉作者与作品的关联,该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已构成对甲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署名权的侵害。

故综合考虑原告作品类型、创作成本、价值、合理维权开支,被告发布视频的目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

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合理使用行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使用目的正当、引用比例适当、署名标注完整、使用效果合理——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合理使用的适用以存在新作品为前提,若仅对原作品进行简单删减、顺序调整,而未形成新的创作表达,则不构成合理使用。

网络空间并非“无主之地”,公开作品不等于公共资源,“一剪了之”不是捷径,“介绍、评论、说明问题”亦非“推广、引流”的借口。唯有真正怀有尊重原创、敬畏版权之心,在使用他人作品前恪守获取授权、规范比例、注明来源的义务,避免对原作品造成损害,方能守住创作底线。本案对新媒体创作领域普遍存在的“拿来主义”惯性思维进行了否定评价,表明了司法守护知识产权的坚决态度,为构建健康清朗、鼓励创新、版权明晰的新媒体内容生态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陈杰钢  通讯员  张恬竹  侯宛彤)

(编辑:陈杰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