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

直播或拍摄未成年人合法吗?专家解读

作者:王若歆 王爽

近年来,不少自媒体博主将镜头对准学生,通过拍摄课堂、校园直播等方式打造流量账号。3月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明确了诱导模仿、不良价值观、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等网络信息保护的边界。《办法》施行后,直播或拍摄未成年人是否合法?记者邀请法律专家共同探讨。

嘉宾: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 王鹏飞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 刘溪

记者:王教授,您认为直播或拍摄未成年人这类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王鹏飞:在多数情况下,自媒体博主拍摄的学生活动短视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法律对它的保护标准远高于普通个人信息。在此类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使用上,是有严格限制的,一是必须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二是必须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记者:此类行为会对未成年人造成哪些侵害?

王鹏飞:首先是人格尊严权会受到侵害。比如在直播过程中,未成年人可能会出现一些令人尴尬的举动,像打瞌睡等,这些画面一旦被传播,就很可能遭到他人嘲笑。其次,这种行为也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因为视频拍摄和发布,通常都没有经过法定监护人或相关人员的同意。此外,这还可能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发展权。比如,为了博取关注,有些拍摄者可能会要求未成年人表演夸张甚至不适宜的举动,而这些被随意记录下来的内容,未来也可能对他们升学、就业等方面造成长远的负面影响。

记者:不少教师认为拍摄视频是出于正当的教学必要,您认为如何区分“教学必要”和“牟取利益”?

王鹏飞:关键在于判断拍摄行为的目的性。如果教师录制课堂视频是为了课后教学复盘、改进教学方法,这类以教学进步为核心目的的行为,可以归为“教学必要”。但如果是通过直播带货、植入广告等方式获取经济收益,其本质是利用学生吸引关注、实现流量变现。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即使是以教师身份开设账号,只要其内容发布伴随着商业转化意图,就超出了教学合理的范畴。

记者:刘法官,课堂上教师征求学生同意拍摄了短视频,这种口头同意具备法律效力吗?

刘溪:这种情况一般不能直接认定为有效。师生之间本来就存在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教师掌握着评分、评优等话语权,学生和家长大多是“不敢拒绝”。而且很多时候,教师只是随口一问,并没有明确告知学生和家长,视频会发到哪个平台、用于什么目的、存在什么风险,这也不符合法律定义的“真实、准确、完整”告知义务。

记者:针对此类拍摄侵权纠纷,法院在审理时,会围绕哪些核心要点审查?

刘溪:结合我们的审判实践,重点会审查三个核心点。第一,是否真正取得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真实有效的同意,口头模糊的同意、被胁迫的同意,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有效;第二,拍摄行为是否属于教学必要,比如是不是为了教学记录、成果展示,而非流量引流;第三,拍摄者是否以营利、涨粉为目的。同时,我们在审理过程中,会始终坚持把未成年人实际的权益保护放在首位,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记者:除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或个人信息外,《办法》还明确了哪些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刘溪:《办法》重点规制两类信息。一是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内容,包括性暗示、网络暴力、诱导充值打赏、盲目追星以及宣扬烟酒、文身等信息。二是对未成年人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如宣扬拜金炫富、畸形审美、不良交友等。这些规定全方位净化网络环境,切实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记者 王若歆 王爽)

(编辑: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