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公平关乎民生福祉,法治是守护消费者权益的坚实后盾。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选取五起涵盖食品安全、宠物交易、珠宝买卖、婚介服务、情感咨询等领域的典型消费纠纷案例,覆盖了商品消费与服务消费两大核心领域,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核心法律的适用,结合法院裁判与法律规定,以案释法、以例明权,明晰消费维权边界,厘清买卖双方各自责任。法院的裁判与调处结果,既精准回应了消费市场中的常见乱象与维权痛点,更清晰划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彰显了司法在守护消费公平中的尺度与温度,以及裁判背后蕴含的法律逻辑与守法导向,更对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具有普遍的指引意义,同时也为营造安全、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筑牢司法保障。
案例一:购买变质蓝莓引发纠纷:退款+十倍赔偿
案情事实
原告李某在某生鲜水果网店购买蓝莓一盒,支付价款35元。回家李某切开后发现蓝莓果肉软烂、色泽晦暗、散发酸腐异味,完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李某持购物凭证及问题蓝莓与经营者线上协商,经营者以“无法核实就是他们出售的”“系原告李某自身原因所导致”等为由拒绝赔付。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该店铺诉至碑林区法院,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35元并赔偿1000元。
法院审理
食品经营者负有严格的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
本案中,案涉蓝莓已明显变质,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未尽进货查验与质量管控义务,应当承担法定赔偿责任。消费维权不论金额大小,食品安全不分规格轻重,只要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就将坚持最严格标准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
裁判结果
判令经营者退还货款35元,并支付价款赔偿金1000元。
案例二:购买宠物犬品种与宣传不符:退还货款+三倍赔偿
案情事实
原告王某在某宠物生活馆购买宠物犬,经营者明确承诺为纯种金毛犬,收取价款2800元。犬只交付后,王某经专业机构鉴定,确认案涉犬只为杂交犬,与宣传内容严重不符。经营者以“活体宠物不退不换”“口头宣传不构成合同内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宠物生活馆退还已经支付的2800元并赔偿价款的三倍金额8400元。
法院审理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三倍价款,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
经营者对犬只品种、血统作出明确承诺,却交付不符合约定的商品,足以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已构成消费欺诈。法院依法支持退一赔三,彰显对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行为的司法惩戒立场,维护宠物交易市场诚信秩序。
裁判结果
判令撤销买卖合同,经营者退还购犬款28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8400元。
案例三:玉石手镯“裂”与“痕”争议:法院依法调处,经营者承担九成退款责任,消费者返还玉镯
案情事实
原告张某在某珠宝店购买翡翠手镯一只,支付价款8000元。交易时因现场光线、验货仓促以及自身对于翡翠知识了解有限等原因,双方未对手镯进行细致查验。张某取回后发现手镯存在明显纹路,认为属于影响价值与佩戴的“裂痕”,主张商品存在瑕疵;经营者则辩称仅为天然“纹路”,拒绝退货。双方争执不下,原告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8000元。
法院审理
玉石类贵重物品交易中,专业经营者负有更高的瑕疵告知、质量担保以及协助消费者共同验货的义务,消费者相较于经营者,在专业认知、验货能力、风险判断上处于明显弱势地位。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当结合交易习惯、商品特性及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关于案涉的手镯到底存在“裂痕”还是“纹路”及何时形成的“纹”或“裂”,需要通过鉴定进一步认定有关事实。
本着高效化解争议,减少鉴定“周期长”“流程多”等客观因素对各方当事人造成诉累的原则,法院向双方当事人主持多轮调解工作,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在无法证明其交付时手镯符合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同意原告退还案涉玉镯,在原告承担一定合理损失的情况下退还原告大部分货款;原告对此方案予以认可。本案的调解方案既强化经营者的质量保障、注意义务,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体现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切实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裁判结果
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经营者按手镯价款的90%赔偿原告7200元,手镯由原告退还被告。
案例四:婚介机构洗脑式诱导消费:撤销合同,费用全额返还
案情事实
原告陈某因婚姻问题前往婚姻中介机构咨询相亲服务,该机构工作人员采取轮番推销、制造焦虑、限时逼单、锁定优惠、饥饿营销等方式持续诱导,致使陈某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高价婚介服务合同,并支付服务费19800元。事后陈某发现服务内容缩水、对象信息不实,遂要求撤销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19800元。
法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婚姻中介机构以洗脑式营销、套路化推销手段违背消费者真实意愿签约,在签约后又未按约定履行服务内容,严重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法院坚决否定此类违背诚信、违背意思自治的不诚信交易行为,在非真实意思表示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以司法裁判遏制消费乱象,被告应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款项。
裁判结果
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经营者全额返还服务费19800元。
案例五:情感咨询服务消费者单方解约:消费者承担30%违约责任
案情事实
原告赵某与其对象分手后失落不振,遂与某情感咨询公司签订情感咨询服务合同,接受一对一指导服务,支付服务费6800元。合同明确约定:因消费者自身原因单方解除合同的,服务方可扣除30%作为服务成本及手续费。赵某接受部分服务后,因个人原因不再需要服务,要求全额退款,并主张合同条款无效。
法院审理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一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因自身原因单方解约,属于违约行为,并非经营者存在欺诈、违约或过错情形。合同约定的30%费用属于对服务成本的合理补偿,并非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并非无边界、无底线,法律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与选择权,而非任意解约权、无责反悔权。权利与义务对等、守约与失信分明,是民事法律的基本精神。
裁判结果
确认合同约定的30%违约责任合法有效,支持原告70%的退款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剩余的诉讼请求。
法官3·15法治提示:依法维权有尺度,公平消费有温度
消费一头连着民生,一头连着经济,司法为居民消费活动守护着公平正义。从一盒蓝莓的食品安全到宠物买卖中存在的欺诈,从贵重商品的验货瑕疵到服务消费的套路营销,人民法院始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为裁判依据,守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食品安全问题,坚决适用“退一赔十”,用最严司法守住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对消费欺诈、虚假宣传,坚决支持“退一赔三”,让失信经营者付出更高成本;
——对信息不对称、弱势消费场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强化经营者质量担保义务;
——对洗脑营销、诱导签约,依法撤销违背真实意愿的合同,坚决斩断消费套路;
——对无故违约、单方毁约,依法维护契约精神,明确权利与义务对等、责任与行为相当。
从经营者义务层面讲,司法裁判始终强化经营者的诚信经营义务、质量保障义务、信息披露义务,这是维护消费公平的核心前提。食品安全领域,法律规定“退一赔十”,同时设置一千元兜底赔偿,这是因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是不可触碰的民生底线,严格的惩罚性赔偿,能让食品经营者不敢轻易触碰红线;普通商品消费领域,“退一赔三”原则全覆盖,同时设置五百元兜底赔偿,该情况针对的是消费欺诈、虚假宣传等不诚信经营行为,通过三倍赔偿的惩戒,倒逼经营者摒弃“赚快钱”的侥幸心理,恪守诚信经营的基本准则。在服务消费领域,婚介、咨询等经营者不得通过洗脑式诱导、虚假承诺、限时逼单等方式,违背消费者真实意愿达成交易,更不得随意缩水服务内容、提供不实信息。
从消费者权利层面讲,法律始终坚定守护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同时明确权利行使有边界,并非无底线兜底。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权要求商品符合安全标准、服务符合约定,有权知晓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但同时,司法也明确,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并非“无责保护”,消费者因自身原因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正是对契约精神的维护,也是对消费者“理性消费、信守约定”的引导。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过度维权、无故违约的行为并不会得到司法支持,权利与义务对等是消费领域乃至整个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准则。
从举证责任与过错划分层面讲,司法裁判始终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举证原则,同时结合消费场景的特殊性、交易双方的地位差异、专业能力悬殊等实际情况,对举证责任作出合理倾斜,既坚守举证原则底线,又有效弥补消费者在信息、专业、举证能力上的天然弱势,真正实现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公平,让举证责任的承担与主体的举证能力、注意义务相匹配。食品安全纠纷中,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无需消费者举证经营者的主观故意,只要证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经营者即需担责,这是基于食品安全的特殊性,对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的合理倾斜;消费欺诈纠纷中,举证责任由主张欺诈的消费者承担核心举证义务,需举证证明经营者实施了虚假宣传、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欺诈行为,经营者若抗辩不构成欺诈,需举证证明自身的宣传内容真实、全面,或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并非基于自身宣传产生。
从社会治理层面讲,上述典型案例都是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以法治手段参与消费市场治理的具体体现,为破解消费市场中的共性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司法导向。司法通过一个个具体真实的案例裁判,使得抽象的法律规定变得具体可感,让经营者清楚知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让消费者清楚知晓“权利受侵害后该如何维权”,从而推动形成“经营者诚信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市场秩序规范有序”的良好消费生态。
3·15是提醒,更是坚守。消费是民生之本,公平是消费之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碑林区法院始终以司法护“消”,锚定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抓手,聚焦民生消费痛点难点,通过宣传裁判典型案例、精准释法明晰权责、强化普法宣传引导,既不纵容商家侵权,也不支持消费者过度维权,以司法之力筑牢消费公平防线。下一步,碑林区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深化落实“1+3456”工作思路,聚焦提质增效“高质量结案头号工程”突出抓好六个“坚持不懈”的工作要求,严厉惩治消费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民生质效,以高质量司法护航辖区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碑林、法治碑林贡献澎湃司法力量。(姬欣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