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1例入选!最高检与中消协联合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作者:陈杰钢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西安某医药公司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营养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成为本次发布案例中聚焦医疗康复类食品安全、严惩暴利销售与违法生产的典型案件。

本案聚焦连锁药店向医院患者高价销售不合格营养食品的突出问题,明确经营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进货、无正当理由抗辩免责的,依法认定为“明知”产品不合格仍销售,实现对违法生产者与暴利经营者的全链条追责。

案情:进价18元售价650元 营养食品严重不达标

2023年1月起,安徽某药业有限公司分六批生产乳清蛋白、小分子肽蛋白营养粉,产品标注为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蛋白质类),执行GB24154标准。该产品由西安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面向医院康复患者销售,每盒进价18元、售价650元,累计销售2470盒,获利约150万元。

经检测,涉案产品蛋白质、维生素、微量元素含量远低于国家标准:两款产品蛋白质含量分别为9.97%、22%,既低于国家标准≥50%的强制要求,也低于产品标注的80%,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该行为不仅影响患者术后康复,更加重患者经济负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办理:检察机关全链条调查 依法认定“明知”追责

2024年3月15日,媒体曝光该案后,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立即立案调查,同年10月将案件移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西安市检察院赴安徽调取执法卷宗、询问企业法定代表人,查明涉案产品出厂检测未包含蛋白质指标,无合格证明;西安某医药公司提交的厂家定价说明系伪造。同时,检察机关委托外地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原料成本,比对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证实涉案产品进货价显著低于成本价、市场批发价及该公司其他同类产品进价。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检察机关认定西安某医药公司构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依法认定为“明知”产品不合格仍销售,应与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5年3月12日,西安市检察院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发布召回警示信息,并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496968元。

2025年7月8日,西安中院一审支持全部诉讼请求。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6年2月1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守护特殊群体消费安全 筑牢食安公益防线

本案针对术后患者、中老年等特定人群营养食品消费痛点,通过民事公益诉讼严厉打击“低价进、高价售”的不合格营养食品违法行为。检察机关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委托核查、司法鉴定等手段,精准认定经营者“明知”情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力震慑食品领域违法牟利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与财产权益,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示范指引。(陈杰钢)

(编辑: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