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丨争议不应止于撤诉

作者:惠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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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名女子骑车摔倒,两名路过的初中生将其扶起后遭索赔22万元”一事近日引发广泛关注。最新消息传来,原告已主动撤诉,但由此引发的思考远未结束。

官司可以撤,但公众心头的疑问撤不掉:两个孩子到底做错了什么?好心扶人,怎么就成了需要担责的事?

此次事件,交警认定是一起“无接触事故”。两名初中生未满16周岁,事发时存在逆行、未让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孩子负次要责任。在法律上,交通事故不以“是否碰撞”为前提,核心看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当事人有无过错。也就是说,这次定责针对的是“骑行行为”,而非“搀扶行为”。如果孩子的违法骑行确实对摔倒女子形成了“空间压迫”,成为事故诱因,那将依法承担次要责任。

女子实际医疗费2万余元,按次要责任比例折算,合理赔偿不过数千元。可索赔清单上却列了22万元——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费等。

两个孩子出于善意去扶人,却被卷入巨额索赔,这次事件再次触动了公众心中关于“扶不扶”的敏感神经。

首先,违法担责和善意救助是两码事。孩子有错该担责,这是法律;但善意不该背锅,这是道德。其次,责任怎么分得有证据、讲比例。22万元这个数额与实际医疗费形成巨大差距,公众质疑“讹人”,根源正在于此。索赔权不能脱离合理边界,更不能把善意当成提款机。再次,善意救助本身绝不能成为过错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法律条文是对善意的有力保护,也是法治对美德的积极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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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事件以原告撤诉收场,从程序上看,纠纷暂时画上了句号。但撤诉能终止一场官司,却不能修复被撕裂的社会信任。

见老人跌倒、身陷危难,常人皆会生出恻隐之心。可“扶”的代价过高、风险太大,再纯粹的善意,也难免会生出犹豫与顾虑。两名少年一句“那就扶吧,反正又没事”,朴素直白。这份未经世故的善意,最值得被守护、被托举。见义勇为、扶危济困,从来不是可选项,而是社会文明的基石与人性本能。

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不该让好人在伸手帮扶前反复权衡、心存顾虑;更不该让善意只能靠路人录像留证、靠舆论声援才能换来公正。法律必须成为好人最硬的底气,清晰界定善意救助的免责边界,严厉打击讹诈索赔、恶意构陷行为,从制度上斩断“扶不扶”的焦虑根源。让“扶不扶”成为无需思考、理所应当的自然选择,让善意有依托,让正义有锋芒。(惠亚洲)

(编辑: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