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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消费、婚前买房买车算彩礼吗?法律专家解读

作者:王若歆 王爽

近年来,不少涉彩礼纠纷案件成为公众关注焦点。202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彩礼认定标准、返还规则,区分彩礼与消费性支出界限。本期访谈,记者特邀两位法律专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解读。

嘉宾: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马钰凤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法官 俱艳妮

记者:马教授,您对“彩礼”怎么看?

马钰凤:彩礼本质上是民间生活中形成的一种习俗。在法律层面,其实并没有对彩礼本身作出直接规定。不过,一旦涉及彩礼是否需要返还,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返还等问题时,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就会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记者: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当中,明确区分了恋爱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和彩礼的区别,您觉得二者之间的“界限”是什么?

马钰凤:简单说,法律意义上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由一方或其家庭向另一方给付的较大数额的财物。而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比如日常吃饭、看电影、逢年过节发的“520”“1314”红包等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所以,彩礼是附条件赠与,条件就是结婚;而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更多是情感表达,通常不附带结婚条件。因此,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关于一方请求返还婚前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记者:还有一个问题备受大家关注,那就是婚前购买的房和车是否属于彩礼?您怎么看?

马钰凤:在现实中,除了彩礼礼金、“三金”“五金”这类财物,双方也可能有购房款、购车款等资金往来。判断这些是否属于彩礼,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这一特征。如果能证明出资是出于结婚目的,且对方知晓并接受,那么这些款项就可能被认定为彩礼。比如,最高人民法院这批发布的一例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男方为结婚目的支付的购车款,虽然不属于传统彩礼形式,但男方能够提供转账记录、聊天内容等证据证明确实因结婚而购车,法院最终认定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适用彩礼返还规则。因此,这类出资需结合具体证据和目的来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记者:您认为这次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体现了怎样的价值倾向?

马钰凤:这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发布,展现了当代中国司法从传统的“定分止争”向“社会治理”与“价值引领”的转向。它明确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将婚姻物质化、工具化的“索取财物”行为;二是不尊重婚姻严肃性的“婚骗”行为。通过典型案例的裁判,引导公众形成健康的婚恋观,不仅是解决个体纠纷,更是在进行一场广泛的、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让婚姻回归“爱与尊重”的情感本质,这正是家庭文明乃至社会文明建设的坚实基石。

记者:俱法官,在审理“恋爱期间大额花费是否属于彩礼”这类争议时,法院主要依据哪些证据来判断?

俱艳妮:这类案件中,证据的认定确实非常关键。法院在审理时会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双方的沟通记录是否明确提及“结婚”“彩礼”“婚房”等关键词;二是转账时是否附有相关备注或说明;三是当地习俗以及双方父母、亲友是否知情并参与商谈;此外,财物本身的性质也很重要,比如“三金”“五金”这类在婚俗中具有特定意义的物品,通常会被认定为典型的彩礼形式。

记者:这次发布的案例四中,双方领证后共同生活时间很短,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您认为主要依据是什么?

俱艳妮:这个问题揭示了彩礼纠纷中一个关键原则——“实质大于形式”,也就是双方是否真正共同生活、履行夫妻义务。在这个案例当中,双方相识仅3天就登记结婚,女方收受彩礼后十余天便借故离开并提出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凭结婚证就驳回男方的返还请求,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返还彩礼。这也说明,法律所保护的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真实婚姻关系,而非通过婚姻形式谋取财物的行为。

记者:另一个案例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法院却未支持返还彩礼,与前一案例形成鲜明对比。此类判决是如何权衡的?

俱艳妮:这两起案例放在一起,诠释了我们裁量的核心,那就是“共同生活的实质性”与“彩礼目的的达成度”。我们打个比方,彩礼有点像双方为了筹备“共同生活”这个项目而投入的“启动资金”。在这个案例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还孕育了子女。在这个过程中,彩礼可能早已转化为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抚养费用,此时一方要求退还显然不合情理,也是不利于妇女权益保护的。所以,两种特殊情形的裁判,遵循的正是公平的原则,这也是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所要传递的司法导向。

记者:您认为这批典型案例的发布,对一线法官审理案件和公众预防此类纠纷,有什么作用?

俱艳妮:我觉得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意义,要求法官不仅要看彩礼给付的形式和金额,还要透过现象去看财物给付背后的真实意图,强调的是“目的性”审查。另外,它倡导我们普通大众要持有一个文明且理性的婚恋观。而对于我们一线法官来说,应坚定不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中,以公正裁判促进家庭文明、社会文明建设。(记者 王若歆 王爽)

(编辑:张群 刘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