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李康律师团队获赠锦旗

作者:通讯员 何正健 南艺凡

近期,有关当事人家属登门拜访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康律师,分别送来锦旗和牌匾,感谢由他负责的刑事辩护团队往返多地、不辞辛劳地为刑事案件进行辩护,有效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第一起辩护案件是张某某(化名)涉案金额为84万余元的刑事案件。2024年11月4日,李康律师、唐文韬律师、张露文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后,为案件嫌疑人张某进行辩护。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逮捕。经律师与检察机关数次了解并详细阅卷后,律师提出本案犯罪嫌疑人诈骗罪名的认定无充分证据支持,如嫌疑人张某的诈骗罪名成立,将造成其十二年以上的量刑后果,严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基本原则。律师团队与办案检察官反复沟通,并撰写了两万余字的辩护词,详细陈述本案罪名更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以及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非诈骗罪十二年以上的辩护观点和法律意见。律师团队在征得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许可后,积极与本案涉及的被害人进行多次沟通,商议赔偿谅解事宜,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嫌疑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第二起辩护案件是被告人刘某(化名)涉嫌骗取贷款罪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案件。2025年8月4日,李康律师、张露文律师接受被告人刘某家属在审判阶段的委托,就被告人刘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以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进行辩护。在庭前辩护阶段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认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起点认定标准,应当按照《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关于行贿罪的数额起点标准执行。同时,辩护人提交数份案例佐证司法实务界亦是将6万元数额作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最终,律师团队的意见被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采纳,被告人刘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罪名,未被法院认定。

在刑事辩护这条充满荆棘曲折的道路上,菲格律师事务所李康律师率领的律师团队向公众展示了青年律师奋发进取、朝气蓬勃的良好形象。未来,菲格律师将更好履行职责,做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践行者、捍卫者。(通讯员 何正健 南艺凡)

(编辑: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