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涵盖肢体暴力、精神暴力、猥亵儿童等不同类型的家暴行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自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我国的反家暴工作已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今天(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也被称作“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面对家暴,我们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记者特邀两位法律专家共同探讨。
嘉宾: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马钰凤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朱璘
记者:马教授您好。提起家庭暴力,社会上仍有一种声音认为家暴是“私事”或“家务事”。您如何理解这种观点?
马钰凤:家庭暴力绝不仅仅是个人或家庭内部的私事,而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与法律议题。一方面,家庭暴力直接侵犯了受害者的基本人身权利,如生命健康权与人格尊严,对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另一方面,家暴也破坏了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尤其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那些目睹甚至亲身承受家庭暴力的孩子,在成年后也可能重复暴力行为,形成恶性循环。此外,家庭暴力是明确的违法行为,不仅大量消耗司法与社会资源,也阻碍了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
记者: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实施,其最核心的价值和意义是什么?
马钰凤: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在反家暴领域的法治化进程迈出了关键一步。它明确了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从而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观念。此外,还确立了强制报告、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多重措施,为受害者构建起一个完整的救助通道,确保其在遭遇家暴时能够依法捍卫自身权利。同时,它也要求政府及相关组织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预防和处置家暴,由此推动了多机构合作干预模式的建立,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法律武器。
记者:除了肢体暴力外,精神暴力等也被大家称为“隐形的家暴”。您如何看待这类“看不见的伤害”?
马钰凤:精神暴力已被明确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这类行为会对受害者的心理健康与人格尊严造成严重伤害,我们必须对此形成清晰认知。当然,我们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如何准确界定精神暴力行为?举证上应当采用什么样的规则?我认为,未来通过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积累更多典型裁判案例,逐步建立起更清晰的认定标准,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也能够发挥更好的作用。

记者:朱庭长您好。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行为人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朱璘:在民事层面,家庭暴力是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受害者可据此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在刑事层面,若家暴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则可能构成犯罪,施暴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记者:在家庭暴力维权中,证据至关重要。受害者该如何有效收集和固定证据?
朱璘:家暴取证确实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建议受害者要有意识地留存以下证据:首先是来自公安机关的记录,例如报警回执、询问笔录、告诫书或治安处罚决定书,这类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其次是各类电子证据,包括通过短信、微信等通讯工具留下的辱骂、威胁或恐吓内容;再次是证人证言,即由亲戚、朋友、邻居等知晓或曾目睹家暴情形的人员所提供的陈述。
记者: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写入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大家视为受害者的“护身符”。请您给我们讲一讲具体如何申请及它的法律效力。
朱璘:遭受家暴的当事人可以向本人、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保护令申请。一旦法院签发,保护令即具有法律强制力,其内容包括: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若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中的禁止性规定,将可能依法承担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记者 王若歆 王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