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大促落幕,各类消费纠纷也随之浮现:直播“翻车”、“买A退B”等网络购物套路层出不穷,令消费者防不胜防。针对这些热点问题,我们特邀法律专家,深入解析网购背后的各类风险,并为消费者提供实用的法律维权指南。
嘉宾: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专家委员 郭琛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 周荣
记者:今年“双十一”期间,直播带货热度不减,但也出现直播间售假等问题。您认为主播、平台与品牌方之间的法律责任应如何划分?
郭琛:目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出台相关部委规章,直播电商行业协会也制定了相应规范,对行业起到良好的示范引导作用。原则上,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商家或销售商应负首要责任。但在直播带货这一新型营销模式中,介入了两个新主体——直播平台与主播,二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
如果直播平台同时承担销售者角色,就应对商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而主播的责任需根据其具体身份来判定:若主播被认定为销售者,则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若其身份更接近广告代言人或广告发布者,则需依照广告法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目前,学界与业界也在持续探讨如何进一步厘清直播带货中的各方责任,以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记者:我们注意到,一些粉丝量较大的抖音账号,将其直播间租借给其他品牌方进行销售。这类情况下若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应当向谁维权?
郭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应当保护消费者基于直播间公开信息所形成的合理信赖。账号主体以其对外标称的身份向消费者表明销售方身份,消费者有权以此为依据主张权利。出借直播账号的行为,类似于出借营业执照,出借方需与实际经销商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双十一”过后常出现跨区域、批量的消费纠纷。传统“一对一”维权模式效率不高,从制度上看,您认为应如何创新维权机制以应对这类集中争议?
郭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明确赋予消费者协会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权限,我建议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消费公益诉讼方面的职能,这有助于系统性解决涉及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同类问题。
我们也欣喜地注意到,不少电商平台正在持续加强其平台内部的纠纷化解机制,这是积极的发展方向。此外,消费者自身的认知提升同样重要。希望通过更广泛的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对消费陷阱的识别与防范能力,尽可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记者:周庭长,从您的审判实践来看,近年来由“双十一”这类网购引发的民事案件主要呈现哪些特点和趋势?
周荣:从我们审判实践来看,“双十一”网购的这种民事案件,主要集中为买卖合同纠纷和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具体表现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不履行保价承诺以及售后服务缺失等。
记者:您刚刚提到的这些涉及消费纠纷的案件,最大的审判难点是什么?
周荣:一方面是电子证据的固定与认定难。聊天记录、页面截图等电子证据易被修改或删除,建议消费者借助可信时间戳、区块链等技术及时存证。另一方面是法律关系日趋复杂,特别是在直播带货等新模式中,主体多元、责任交织,如何准确界定多方法律责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记者:您提到电子证据很关键,具体哪些证据是消费者应当重点保存的?
周荣:这是一个非常实用的问题,建议消费者注意存留网购全流程电子证据,例如商品页面、客服聊天记录、下单及支付凭证、物流信息、收货开箱录像等,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截图时应包含网址、时间戳、对方认证信息等关键要素。所有证据需保持原始状态,避免删改,并尽量保留原始记录设备。
记者:在网购相关的法律纠纷中,除商家和平台责任外,近期“买A退B”的退货套路也引发关注。该行为指消费者网购正品后,寄回仿品申请退款。这类行为违反哪些法律规定?需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周荣:“买A退B”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从民事责任看,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也构成合同违约,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拘留与罚款。若涉案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还可能构成诈骗罪等犯罪,面临刑事追究。(记者 王若歆 王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