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宠物犬已成为众多家庭的重要成员,给人们带来许多欢乐与陪伴。然而,随着宠物犬数量的增多,因宠物犬管理不善引发的纠纷也日益频繁,如何划分责任,不仅关乎宠物主人和车主的切身利益,更涉及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近日,汉中市佛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宠物犬未拴绳被车撞伤的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郑某驾驶机动车行驶在某村公路时,与何某饲养的未拴绳的宠物犬发生碰撞,导致宠物犬受伤。宠物犬被送往宠物医院救治,何某为此支付诊疗费7193元。交警部门事后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但未对该起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事后,双方协商未果,何某将郑某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佛坪县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根据案件现场监控视频来看,事故发生时原告对其饲养的宠物犬没有妥善管理,而是放任其在公路上活动,原告对该行为的危险性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是预见了危险性却选择予以放任,故原告对宠物犬被撞伤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应当对损害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即75%。郑某在公路上驾驶车辆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具有一般过失,其应当对损害的结果承担次要责任,即25%。
综上,佛坪县法院判决何某的财产损失7193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财产损失5193元,由保险公司依据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1298元,驳回了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保险公司依照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宠物犬饲养人在携宠物犬出户时,应当遵守当地的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佩挂标识牌、束牵引绳牵引,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如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尽到相关义务,则对事故需承担一定责任。鉴于“车撞宠物犬”案件的特殊性,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于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和狗的饲养人之间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均有过错则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同时,宠物犬作为饲养人的特殊财产,当其遭受损害而产生治疗费,应当以治疗费为标准计算饲养人的财产损失。(记者 张大鹏 通讯员 李思彤 张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