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访谈 | 自动驾驶不能成为醉驾挡箭牌

作者:魏鑫 见习记者 赵欣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醉酒驾驶人闫某某以驾驶过程中开启“自动驾驶功能”为由,主张减轻刑事责任,其抗辩最终被法院驳回。二审法院亦维持“拘役三个月、罚金6000元”的原判。随着智能网联汽车逐渐普及,“自动驾驶”与刑事追责的边界问题愈发凸显。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员额法官余杰,就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逻辑与社会治理意义展开解读。

记者:余法官您好,北京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声称开启了“自动驾驶功能”,为什么法院没有采纳其减轻责任的主张?核心争议点在哪里?

法官: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技术认知与法律责任适配问题。按照我国《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国家标准》,当前市面上量产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绝大多数属于辅助驾驶,并非真正的自动驾驶。辅助驾驶人要求驾驶员要全程监测路况,随时接管车辆。醉酒驾驶人驾驶车辆开启自动驾驶系统,并未因辅助系统降低风险,反而可能因车辆监管缺失放大危险。自然不能成为其减轻责任的理由。

记者:关于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法官:我国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80mg以上,且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车辆发生位移的,就推定其行为侵害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以及公共安全,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人虽开启了自动驾驶辅助系统,但仍属于在醉酒状态下掌控着车辆行驶,并不能以此否定危险状态的存在,所以不能作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

记者:这起案件的判决对社会公众有哪些警示意义?法院在处理技术创新与法律规制的关系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法官:这起案件给我们的警示,醉酒驾驶人开启自动驾驶辅助系统的,仍属于驾驶机动车。任何企图利用技术漏洞逃避责任的想法,都是错误的。在技术创新与法律规制的平衡上,法院始终坚持“安全优先、权责统一”原则。一方面尊重技术进步,密切关注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动态;另一方面坚守法律底线,通过裁判明确责任边界,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技术使用观念和法治意识。

随着汽车自动驾驶技术的不断提升,公众更应明确,辅助驾驶功能的启用不代表责任的转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论是否开启该功能,均需承担法律责任。(魏鑫 见习记者 赵欣)


(编辑: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