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与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联动,将法庭“搬”到案发地,分别在平利县徐家坝村、白河县平安村公开审理三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百余名村民现场旁听,沉浸式接受生态法治教育。

案例一:猎捕中华斑羚 赔偿5.72万元
2024年8月,姜某某在白河县某处山上放置猎套,不仅猎获了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小麂、果子狸,还猎捕到1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斑羚。
经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被告人姜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5.72万元。
案例二:禁猎区使用禁具 “拘役+赔偿”
2024年2月,吴某兴在平利县禁猎区放置捕兽夹和弹簧套,分别捕获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小麂1只和野猪1只,随后又将他人放置的弹簧套套住的1只小麂杀害带回家。因其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吴某兴案发后主动赔偿的6000元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也已履行到位。
案例三:为“口腹之欲”捕野味 拘役敲响警钟
2024年3月,吴某兵以食用为目的,在白河县某处山上放置猎夹和猎套,分别捕获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小麂4只、果子狸1只、岩松鼠1只。吴某兵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法院认定其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3350元。

此次三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分别到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其中两起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到法院当庭采纳量刑建议、支持全部诉讼请求,整个过程让村民“零距离”感受法律威严。
“以前觉得山里的动物抓几只不算啥,现在才知道这是犯罪!”旁听村民纷纷表示,这场庭审比单纯讲法条更有冲击力,以后一定会自觉保护野生动物。
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以案释法、就地普法”,通过案发地开庭、生态修复监督、法治宣讲等多种形式,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筑牢秦岭生态法治防线,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力量。(记者 高虎 通讯员 李苡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