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精神病患者侵权事件频发,引发公众关注。精神病能否成为“免罪金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对精神病人的特别规定并非一律无责。精神病患者由于疾病影响,其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与常人相比具有严重缺陷,因此应当根据其病情进行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我们还注意到,一些恶性案件中,行为人因精神病鉴定而免刑引发公众质疑,甚至有人将司法鉴定视作“犯罪帮凶”。
“司法鉴定关键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患病,而在于行为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鉴定需兼顾医学与心理学,医学标准通过检查确定病情类型与严重程度,心理学标准则分析行为人当时的精神状态及其对责任能力的影响。”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杨旭说。

科学鉴定可以明确责任能力,但社会安全的保障需要更多主动举措。唯有完善筛查管护、压实监护责任,并在政府、家庭、社会与专业机构的协同下投入更多资源,才能真正织牢守护公众的安全网。(尚一曼 毛佳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