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店货款有了着落

作者:董永军

"打官司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根本。"8月14日,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哑柏法庭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按照精准推进“两行动 两措施”专项行动要求,法官充分发挥诉中调解优势,在诉讼程序中将矛盾成功化解,保障了合同双方的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刘先生,您这门都装了两年了,2万的尾款什么时候能结?”门窗店主张某再次催促欠付货款的刘某。

“你的门装有问题不修不说,而且我早都把钱付给工头了!”刘某每次反驳都带着情绪。

一个因为催款无果而窝火,另一个因为安装的门存在问题而气恼拒不付款,最终闹上法庭。

哑柏法庭在受理这起案件时发现,双方的争议虽不大但各执其词、矛盾极深。为了竭力找出双方症结所在,法官耐心听取双方陈述案情,一点一点了解事情经过,最终确定了症结所在,耐心调解化干戈。

口头约定埋隐患

2023年,刘某因盖房委托某工头负责施工,在后期安装门窗阶段,工头带着刘某前往张某经营的店铺定制门窗,当日支付定金两万元。

张某上门量尺并完成安装后,产生总费用五万余元。出于信任,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口头约定或微信联系。此后,刘某向张某支付了15000元货款,剩余21000元再未支付。

刘某因门窗安装存在问题,认为这是工头负责的事情,于是多次联系工头协商维修事宜,但沟通无果亦无人维修,而他已向工头支付部分工程款,故拒付剩余货款。加之刘某长期在外地,问题拖延近两年,矛盾逐渐激化。

调解现场见真章

法庭梳理发现,案件核心问题在于,双方既未签订合同明晰责任,又存在中间人交涉不清的情况,致使双方对支付货款、安装情况都有了解不一致的信息,加剧了冲突和误会。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张逸男当即组织双方前往被告刘某家中,实地查看窗户安装情况,并对故障问题进行一一记录。

为真正解决双方的实际问题,哑柏法庭张逸男法官从交易双方的实际需求、类似合同的权利义务、经营之道、法律规定等各方面进行劝解,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双方站在对方的角度上理解并作出承诺与让步,刘某要求张某在规定时间内修理门窗而且承诺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货款,张某答应一定维修好。双方的矛盾逐渐平息。

白纸黑字保权益

“门窗修好了!法官,您可以跟刘某确认一下。”几日后,张某主动向法庭打来电话。

   经刘某确认无误后,原、被告双方前往哑柏法庭签订了调解协议。 

  至此,被告刘某的问题门窗烦恼得以解决,被告的货款也有了着落,双方的权益均得以保护,该案最终得以案结事了。

小本生意要留神

“小合同小纠纷关系基层群众日常生计,通过诉中调解化解矛盾、以法治保障民生,是“两行动、两措施”的重要内容,有效促进了基层群众和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和谐稳定。”8月22日,周至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王琪表示。

法官提示:无论生意规模大小,签订合同是规避风险的关键。尤其是要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比如本案中的安装门窗类的合同,应当约定清晰定做人,确定由谁付款,同时应当约定售后内容、期限,交货后由定做人确认签字,付款进度应当在合同中注明,付款也应当留作记录,尤其是现金付款,应当由收款方签字确认。

诉中调解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体现了司法温度。哑柏法庭在这起案件中,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通过耐心调解找到了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目标。当您遇到类似纠纷时,不妨优先考虑调解这一高效、柔性的解纷方式,既能降低时间与经济成本,又能最大程度维护双方合作关系。(记者 董永军

(编辑:杨扬夏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