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魏鑫

6月2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介绍陕西全省法院禁毒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了2024年审判涉毒品犯罪六起典型案例,展现了陕西法院严厉打击制贩毒品、运输毒品、贩卖新型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

案例一:被告人蔡某某贩卖、制造毒品案

2020年起,被告人蔡某某购买制毒物品,自制甲基苯丙胺(冰毒)并贩卖270余克。2021年10月,蔡某某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制毒物品及7000余克甲基苯丙胺。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蔡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已核准被告人蔡某某的死刑裁定。

【典型意义】甲基苯丙胺已取代海洛因成为我国滥用人数最多的毒品种类。蔡某某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故对其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充分彰显人民法院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

案例二:被告人余某某运输毒品案

2018年12月,被告人余某某指使向某、林某二人前往汉中市某水果批发市场将5个装有毒品的水果箱运走。向某、林某二人被公安抓获,当场缴获冰毒30余千克。2022年7月,余某某被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余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在运输毒品犯罪中,不能仅因涉案毒品数量超过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就适用死刑,还应全面考察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大宗运输毒品犯罪及累犯、毒品再犯等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的决心。

案例三:被告人李某某、雷某贩卖、制造毒品案

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当地许多人吸食“汀汀”(土制毒品),主要成分为咖啡因,利润较大。2020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间,李某某伙同雷某制造咖啡因1220千克,贩卖745千克,收取毒资117.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雷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以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咖啡因具有成瘾性,大剂量或长期服用会对人体造成损害,故我国将咖啡因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雷某非法制造、贩卖咖啡因受到刑罚处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从严打击的高压态势。 

案例四:被告人钟某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偷越国(边)境案

2016年3月,被告人钟某某在渭南市某村闲置厂房参与非法生产麻黄碱,被公安机关查处。经鉴定,现场查获的麻黄碱成品及半成品中,共含麻黄碱859千克。案发后,钟某某非法出境逃至缅甸。2024年3月,钟某某被缅甸警方抓获后移交给中国警方。法院经审理,以钟某某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犯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

【典型意义】制毒物品犯罪属于制造毒品的上游犯罪,为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我国不断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本案中,钟某某虽潜逃至境外,但时隔8年被抓获归案后依然被惩处,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坚决予以打击的严正立场和一贯态度。

案例五:被告人艾某、肖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24年5月,被告人肖某带领妻子、女儿一同前往成都,向上线艾某购买毒品。为了无资金投入,肖某将身患残疾的妻子和年仅8岁的女儿作为“人质”留在艾某处,独自携带毒品与俞某、张某某进行交易并收取毒资31万元。随后,肖某返回支付艾某毒资21万元。俞某、张某某获得毒品后,从成都驾车返回西安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肖某、艾某陆续归案。法院经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涉案毒资与电子秤等作案工具予以追缴、没收。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肖某的行为不仅会随时威胁到残疾人和儿童的生命安全,也容易在耳濡目染之间将未成年人引向歧途。本案的判处,不仅突出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也体现了对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保护

案例六: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3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分别获利1768元、7000元。法院经审理,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决二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典型的新型毒品犯罪。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对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实行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成本更低,并且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体现了对新型毒品犯罪“零容忍”的鲜明态度,也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对“上头电子烟”危害的认识与警惕。(记者 魏鑫)

(编辑: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