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服务业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许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服务品牌不断涌现。商标根据区别的对象可分为商品商标以及服务商标,原本存在于商品商标中的“蹭名牌”现象在服务商标中也日益频发。6月18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发布一起涉及服务商标的侵权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某(北京)广告传媒公司是第39XXX569号商标的专有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教育、培训、文娱节目等类别上。经原告多年研发和运营,该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于2020年荣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星光奖”提名奖。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西安某影视文化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某某演说家”陕西省代理的身份,擅自在陕西全省举办包括“某某演说家诞生记陕西总决赛”等活动,并在公众号使用第39XXX569号商标和字样。后原告诉至雁塔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举办活动现场的背景屏幕中突出使用了第39XXX569号标识,并在微信公众号中对该活动进行了宣传,文章中亦使用了该标识,显然具有标识服务来源的目的,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且落入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范围,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2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在线下实体活动、线上宣传文章中均突出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被告使用的位置及方式显然具有标识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目的,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与商品商标类似,服务商标不仅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消费者识别服务来源的“商业身份证”。本案的判决结果,一方面保护了当事人的品牌声誉,另一方面防止了侵权者搭便车的仿冒行为。(李多萌 赵云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