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涵盖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等内容,共9章52条,将于7月1日起施行。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条例》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科技水平。
《条例》还对支持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垃圾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为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或者园区。
同时,对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立生活垃圾减量机制,限制过度包装,鼓励包装循环利用,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等,《条例》也做出明确规定。
《条例》除对大件废弃物处理做出专门规定外,对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规范收运、分类处理等也进行了规定。《条例》还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原则,明确补偿标准。
《条例》还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网点建设、低值可回收物、邮政指导、循环利用、无害化处理、污染防控等做出详细规定。(赵云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