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部署多项改革任务,提到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明确了要在全社会范围内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而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未成年人保障体系的重中之重。
法治政府建设要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同时未成年人也是未来推进法治政府持续建设的重要新生力量。《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中强调,“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为政府在法治轨道上保护未成年人安全指明了前进方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将“人民满意”增设为构建法治政府目标层面的新标准。在数字时代中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让家长和未成年人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获取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助一臂之力,这正是政府在依法履行职能,将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落实到社会各个环节中的体现。政府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保护应做到如下举措。
规划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事业发展。政府作为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领导者,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从整体上把握保护未成年人的长远目标与发展方向,重视和破解制约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践中,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组织。由哪个部门统筹社会资源,哪个部门主管、负责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工作中发生的各项问题等都是需要政府进行明确规划的。厘清各级政府权力配置关系,对推进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事业的发展与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由此,政府应该承担规划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事业发展的职责,解决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促进其有序稳定地朝着新形势发展。
推动完善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实现其功能,或者说是满足主体需要的能力。政府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承担的职责,必须将法律制度作为其有力保障。法治政府建设将未成年人信息权益保护纳入核心议程。我国已构建起“基本法+专门法+配套规范”的立体化法律体系。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环境和网络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沉迷防治等进行了全面规范。202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信息列为敏感信息,以实现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权和决定权。2024年实施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进一步细化平台责任,要求建立未成年人私密信息强制报告制度。政府作为保障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责任主体,即使并非立法主体,但是应尽其所能,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促进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职能,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从而保障相关工作的开展都做到有法可依。
加强执法监管,净化网络环境。法治政府应当积极履行执法职责,加大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对违法违规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某知名短视频平台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处以巨额罚款,因其在未充分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网信部门持续开展网络生态治理行动,加强对网络信息内容的监测和管理,及时清理含有暴力、恐怖、色情、低俗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同时,公安机关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网络欺凌、网络诈骗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维护了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秩序。
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构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屏障。政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教育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数字时代下,未成年人准确识别网络风险从而实现对自身的有效保护是未成年人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政府应当重点培养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意识和信息辨别能力等。通过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展开针对性的教育,增加未成年人对于网络风险的认知能力。同时,政府应当与家庭以及整个社会联动起来,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政府应当强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上网行为的监督与引导,通过“链式普法”实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辐射整个社会”。
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试金石,需要法治政府持续发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只有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管、强化宣传教育,形成政府、家庭、学校、社会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才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为他们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助力未成年人在数字时代茁壮成长,成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