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诉源治理是推进国家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基层法院是推进诉源治理的关键主体,要赓续红色血脉,传承人民司法的红色基因,践行为民司法,提升诉源治理能力。
以党的领导掌舵引航,提升诉源治理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瞻仰延安革命纪念地时提到:“全党同志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老一辈革命家开创的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共产党人引领社会历史前进的政治保障,也是红色司法理念的灵魂所在。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作为革命事业的领导核心,为了服务政治大局以及解决司法资源匮乏难题,司法工作服从党的领导,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一方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司法必须受且不可能不受政治的领导。”并且规定“人民对法院判决不服,除依法提起上诉外,还可以直接向边区政府控告法官,边区政府有权受理”。另一方面在司法工作人员的选任中,政治素养作为必备条件。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召开全边区司法人员联席会议的通知中规定,各县受训的裁判员以及书记员需具备党员身份和政治上坚定两个条件。正是因为坚定的革命信仰与政治立场造就了一批优秀的司法人才,为定分止争、社会秩序的稳定贡献了力量。曾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雷经天、卓越的法制人物马锡五,在从事司法工作过程中凭借对党和人民的忠诚热爱脱颖而出。人民法院是在党的领导下兼具政治性和业务性的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基层法院处于社会纠纷解决的关键位置,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应当以党的创新理论领航掌舵,落实党的方针路线,确保司法实践和治理效能方向正确、行久致远。
以人民为中心强基固本,巩固诉源治理成果。延安时期的司法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实践,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穿司法过程,全面保障人民的权益。司法目标上,“司法工作是人民政权中的一项重要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一样,是替老百姓服务的”。司法实践中,“审判法庭是属于人民自己的工具,法律是人民群众创造出来的,需要群众自己掌握,自己执行”。司法效率上,“只有通过人民,才会解决得最快、最正确。如果不发挥人民本身力量,孤独地依靠我们司法干部去处理,那就需些年月”。这些精辟的司法理论,彰显着延安时期司法人民性的光辉,体现了司法工作的初心和使命。基层法院通过开展群众教育、调解和公审公判等形式,使人民群众能够参与到司法过程中,实现了法律与民意的完美融合。基层法院破解司法垄断型解纷和诉讼案件爆炸式增长难题,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秉持司法为民、便民理念,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引导司法人员深入基层,找寻产生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源头;建立协调联动解纷机制,了解热心调解的范例及经验;鼓励树立调解模范,为群众排忧解难,避免矛盾激化和冲突升级;构建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的制度体系,引导和支持人民理性表达诉求,实现预防、减少、化解的治理效能。
以基层法院为关键力量,构建诉源治理“共同体”。构建多元解纷“共同体”,推动群众力量和司法资源有效衔接,发挥法院关键作用。矛盾纠纷的解决,并非某一部门的职责,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形成强大合力,需要各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才能将矛盾纠纷化解于基层。面对诉讼案件持续增长的困境,人民法院从重视诉讼解决纠纷向重视多元解决纠纷机制转变。作为诉源治理机制的主要推动者,在解决基层矛盾的过程中,人民法院首先应以诉源治理法律法规为基础,积极寻找解决矛盾纠纷的新路径,构建一个全面、系统、多主体协同的诉源治理机制,最终打造分工有序、责任清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新格局。其次,人民法院应当正视其审判职能,以积极预防矛盾、增强服务意识、促进多机关高效协商合作为诉源治理依据,利用当前快速发展的现代互联网科技,下沉科技资源和多方力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最后,人民法院应坚持党委领导和人民主体地位,加强与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合作,构建多元纠纷解决“共同体”,实现“自治—法治—德治”三治高度融合,最终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面对诉源治理这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人民法院既要从红色司法理念出发,赓续党的红色血脉,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又要从国情出发,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充分发挥制度优势,逐渐形成以人民为中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同时积极推动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体制机制的完善,凝聚多方社会力量,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逐步实现良法善治的美好愿景。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