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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判刑

作者:解丹

张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将个人身份信息在汉滨区注册办理虚假工商营业执照、公章、私章、对公账户等资料,有偿转让获利一万元。2023年7月,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起公诉,最终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在相关领域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关系到公权力的依法行使,与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服务活动和群众正常办事息息相关,禁止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切勿以身试法。(解丹)

(编辑:翟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