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由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段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案在长武县法院公开审理,将择期宣判。
2016年6月至2022年4月,段某某为非法牟利,明知他人出售的壮阳保健品无厂家资质、检验报告、销售凭证,仍多次联系购进,用微信联系,然后通过物流批发销售给多家医药公司、卫生室,进入医药市场非法销售。销售金额共达17759元,非法获利5000元。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段某某销售的壮阳保健品均不同程度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西地那非作为处方成分属于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不当服用可能会伤害消化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神经系统等,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长武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李改霞介绍,早在2021年,西地那非就已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
该案被移送至长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段某某明知售卖的各类壮阳药中无厂家资质、检验报告、销售凭证仍予以销售,对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存在重大侵害危险,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履行诉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2024年3月18日,长武县检察院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段某某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利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3277元,并在全国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近年来,长武县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持续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提高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成本,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持续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李改霞表示,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威胁的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利益,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优化良好的营商环境,长武县法院始终以高压态势打击一切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坚决以法律之剑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此需要提醒每一位消费者,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位群众的切身利益,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要注意与药品的区别,并且应当仔细阅读产品说明及产品标签,切记不可盲目相信功效,跟风购买服用,以免损害个人的身心健康。对于来源不明的保健品,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12309检察热线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记者 郭朝霞 通讯员 曹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