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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禁藏》中“审利害”思想的启示

罗迎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蕴含着极为丰富且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资源。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一论述为我们传承和弘扬优秀中华法律文化,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自信、道路自信,奋力开创良法善治、法治强国的新时代法治新局面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管子》所涵盖的优秀法律文化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管子·禁藏》篇中提出的“审利害”思想,对我国经济法立法宗旨的创设具有现实意义。《管子·禁藏》中写道“故善者圉之以害,牵之以利。能利害者,财多而过寡矣。”所谓“审利害”是指正确把握“利”与“害”对人们行为实施的影响及教育指引作用,用“害”来约束人们,用“利”来引导人们。从法经济学视角看,“审利害”思想就是要以经济法律制度的设计来影响各有关市场主体所实施行为的成本与收益之比,强化和提高市场主体实施良性合法行为的正向收益,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的成本以实现反向抑制的效果。而这些均可体现在经济法律的立法实践之中。

借鉴“审利害”思想,规范和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繁荣市场经济。一般而言,当市场主体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预期自身实施的行为将产生收益大于成本的效果,此时,法律制度的设计可以对市场主体产生正向的激励作用;反之,则可能产生负面的作用。《管子·禁藏》写道“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续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把握好“利与害”对市场主体行为成本与收益所产生的不同影响,利用市场主体“趋利避害”的天性因势利导,激励有利于发展最广大市场主体根本经济利益的行为,禁止或抑制可能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行为。这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立法宗旨,应当朝着发展最广大市场主体的根本和整体经济效率出发,在进行利益衡量时,鼓励有利于绝大多数市场主体所期盼的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禁止或抑制可能危害绝大多数市场主体整体经济利益的行为。具言之,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在立法宗旨的创设中应明晰市场主体的哪些行为应当禁止,哪些行为值得鼓励,应加大市场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成本,应增强市场主体实施良性行为的经济激励。

借鉴“审利害”思想,平等保护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合法经济利益。要侧重强化保护市场弱势主体利益以培育市场主体,禁止可能扰乱或阻碍市场竞争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管子·禁藏》指出:“禁藏于胸胁之内,而祸避于万里之外。能以此制彼者,唯能以己知人者也。”市场经济是平等竞争经济、规则经济,要求所有市场主体在同一个经济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公平地利用自身优势开展良性竞争。然而,市场竞争主体由于自身所占有的资源禀赋不同,其所处的竞争地位以及竞争能力存在较大差异,此时,就需要经济法律通过制度设计来强化保护处于竞争弱势者地位的竞争者利益,禁止处于竞争优势者地位的竞争者采取强化市场竞争壁垒的方式排除或限制竞争,进而促进市场良性竞争。这意味着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实施的自由竞争行为并非是无限制的,而是有限度的,其边界在于不干扰市场整体竞争秩序。譬如,中小微企业天然处于竞争弱势地位,当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合法权益受到大企业侵害时,经济法律不得不从长远利益出发侧重保护作为市场弱势主体的中小微企业的利益,必然要对大企业实施的扰乱市场或阻碍市场竞争的行为加以禁止或施以更为严厉的经济惩罚。此外,经济法律还应对中小微企业的成长壮大创造有利的经济和制度条件,并采取更为积极的制度激励促进各种中小微民营企业合法、有序、规范发展,禁止一切不合理、不合法束缚它们发展壮大的潜在行为。禁止上述行为的目的之一在于保护市场发展的长远利益,防范可能发生的系统性市场经济风险或危机。

借鉴“审利害”思想,合理有度、及时高效地对各市场主体的行为提供指导。我们应克服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盲目性以及滞后性带来的不利影响,激励创新创造,增进消费者福祉,抑制垄断,提高经济生产效率,实现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税收,发展社会公共利益,协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管子·禁藏》指出:“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源之下,无所不入焉。”当前,面对平台企业利用数据和资本优势实施垄断、小微企业融资难、实体制造业经济发展放缓、消费者福利减损等现实市场困境,我国应善于利用市场主体的“利害”偏好,在财税、金融、价格等经济立法中强化鼓励那些能够发展社会公共利益、激励创新、提高经济效率、增进消费者福祉的行为,综合利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融资资信放宽等正向收益激励制度设计可实现上述宗旨;利用财税法、金融法、价格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采取行为成本增加制度,抑制那些可能危害公共经济利益、公共经济秩序或国家经济安全的行为。譬如,我国的反垄断法律法规除应预防和制止可能存在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之外,还应鼓励创新、增加消费者福利、扩大平台数据共享、协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在税法立法中应激励纳税主体诚信纳税和积极实施慈善行为、实现“中低收入者少缴税,高收入者多缴税”的目标、激励企业创新、鼓励发展高端实体制造业、鼓励发展国家急需紧缺的行业或产业;在外商投资立法中应纳入保障国家产业安全或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确保高效、安全地利用外资。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编辑: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