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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和发展“为政以德”的法文化

褚宸舸 姚文聪

中国传统法文化立足“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强调吏治在国家管理中的重要性,不仅靠重典治吏,而且要求官僚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廉政。《论语·为政》谈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为政以德”体现在古代行政法律制度中,一方面在选官和考核方面具体明确对德行的要求,强调要选出德才兼备之人;另一方面制定了大量为官的准则,通过正面引导保证官员恪守“德”的要求。这种“为政以德”的思想和实践,对当下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应当做好传承和发展。

为政之德古今有别。为政之德就是“官德”,是官员所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官德”的内涵随着政治文明发展,受儒家思想深刻影响其内核始终稳定,但也绝非一成不变。总体来讲,就是强调官员要为民、慎独、清廉。具体又有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公畏慎勤、清俭和节等要求。新时代持之以恒地推进党员和公职人员的信念、宗旨教育,开展以政治品行为主要内容的政德建设。特别是近年来提出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理论,需要对“为政以德”的传统法文化进行继承,并提出符合党性原则和时代价值的新要求。我们认为,当下为政之德的内涵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具有爱党爱国爱中华民族的“家国情怀”,坚定理想信念,锤炼坚强党性。二是执政为民的“公德”,包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三是在“私德”方面作出表率。“私德”包括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古代“为政以德”的制度借鉴。选拔官员时以德作为重要条件。自汉朝确立察举制开始,德行便成为官员的任用要求。隋唐开始的科举制度,更是将《论语》与《孝经》列为科举的重要内容,将对考生德行的要求渗透到考试内容中。宋代司马光在评述“智伯之亡”中引出德才之辩,认为宁采德胜于才的君子,也不用才胜于德的小人,提出“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中国共产党吸收借鉴以德为先的思想和制度,将党选拔干部的原则确定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在制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时将“加强道德修养”作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之一。管理官员时以德作为重要标准。我国历代均鼓励官员加强自身道德修养,进而更好教化民众。将德行列为官员考核的标准。我国《公务员考核规定》中将“德”列为公务员考核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赋予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公职人员道德操守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监督职责,对公职人员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加强对所属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教育官员时以德作为重要手段。我国古代重视制定为官准则,教育官员修身养性,在内心建立道德约束。清朝就采取在地方衙署中设立戒石铭、在官员上任仪注中进行官箴警诫等多种方式教育督促官员恪守官箴,官员也通过刻碑的方式警醒自己恪守职责、廉洁奉公。例如,西安碑林博物馆中的官箴碑便是道光二年上任陕西延榆绥道台的颜伯焘委托长安知县张聪贤所刻,上书:“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此类官箴在全国各地都有很多。

中国共产党特别注重干部的理想信念培养和廉洁教育。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更是明确要求“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2022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对相关制度做了顶层设计。

“为政以德”在当代的创新发展。新时代推进政德建设,要结合时代要求作出新发展、提出新举措。把政治伦理具体化为对职业伦理的明确要求。中国古代存在职业伦理,但其并不在道德体系中占统治地位。“为政以德”更多被视为政治伦理而非职业伦理。在当下,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职业伦理体系和制度建设。不仅有针对普通公务员的职业伦理制度,对法官、检察官、监察官等职业也根据有关要求,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监察官法等。对于教师、医生等特殊公职人员,则制定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对公职人员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进行处罚,以法治来推进道德建设。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编辑:张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