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菲
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这在《唐律疏议》这一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上得以鲜明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清末以后中华法系影响日渐衰微。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渊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华法系新阶段的表现形式,法治建设将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中华法系的历史地位。中华法系能延续千年,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中华文化铸就的天下一统、天下为公的文化基因,以及由此造就的崇德、尚善、和谐的理念,求同存异、兼收并蓄的内在传统,坚忍不拔、汇通创造的民族特质,对内有效地将儒家思想凝聚固化为法律制度,构建起强有力的意识形态,对外传播了“和而不同”的儒家价值理念。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一起构成世界五大法系。
中华法系的治理理念。中华法系的价值核心。民本思想与民本理念作为中华法文化的精髓之一,充满史鉴价值。“民惟邦本,本固邦宁”鲜明地表达了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成为中华法文化中最重要的内容。中国古代,将以人为本化为法治实践,推崇的“重人伦、尚德性;重教化、轻刑责”的法治观念,体现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就是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援法断罪、免死承祀等法治探索和实践。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显著标志。“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出自《论语·为政》)孔子认为,人们的道德面貌在维护社会秩序中有着更根本的作用。天下无讼是中华法系的目标取向。相对于西方法律强调事后惩戒而言,中华法系更加注重法律的预防功能的发挥和诉讼的源头治理,涉及的面更广,起作用的周期也更长。当整个社会“预防为主”机制呈现出弥散性分布时,就构筑起一张有效的矛盾源头预防安全网,从而控制和消弭社会矛盾的发生和发展,从而降低诉讼案件的发生,减少和避免社会财富的不必要损失,从根本上维护了社会稳定。
在实践探索中传承中华优秀法律文化。要立足新时代国情。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具有厚重的民族文化积淀,凝聚着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体现出中华民族独特的价值观、国家观、法治观、权力观等。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需要扎根传统、立足国情,从梳理、总结、抽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入手,从学习、借鉴、吸收世界先进法律文化中为我所用,是其所是、去其所非,从宏大的视野中整体把握现实的法治发展状况,将具体法治与整体法治有机结合起来,对法治道路进行深入探索,形成推动法治变革的知识力量和实践力量。要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的现实。以人为本是中华法系的价值追求,人民性是当代中国法治的本质属性,是区别于西方法治的根本特征。深切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不论是古代“甘棠遗爱”“击鼓升堂”等传统,还是红色司法“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深化,多元解纷机制的完善,无不体现了中国法治一脉相承的为民情怀。就当下司法而言,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在司法功能上,更加关切涉诉民生利益的维护;在司法公正上,更加关注实体公正的彰显;在司法效果上,更加关切案结事了的实现;在司法过程上,更加关切司法的公开、民主和便民;在司法公信上,更加关切司法廉洁和司法作风。如果法治片面强调司法的绝对被动和绝对中立,而忽视了社情民意、人民的感受、情理的平衡,以及良法的功用、德治的作用、效果的综合考量,不去能动地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司法也就难以得到人民群众的信赖,司法也就会失去公信和权威。要营造法治人文环境新文化。要建立起一套既与中华法系相汇通,又能阐述说明中华法系向现代化转化,还能与世界法治相融通的话语体系和文化氛围,要在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积极探索,在传承转化好中华法系中已有的民本人贵、仁爱亲民、包容和谐等法治思想的同时,汇通世界各国优秀法治成果。要在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进程中,把握现代法治中国化的脉络定向。要从案源治理和诉源治理两个维度,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司法话语体系和实践体系,并从实践层面构建法律思维方式和人文环境以及价值评判机制,从根本上回答司法是什么以及如何司法的问题,也就是司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推动平安建设、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
(作者单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