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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遭处罚 梦醒时分方觉迟

作者:石绍东

“我真是猪油蒙了心哪,不应该采取这种方式进行请假,今后打死我再也不干这种荒唐事了。”8月29日,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怀着羞愧的心情来到商洛市柞水县司法局乾佑司法所,满脸真诚地对所长郑飞说道。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已步入知天命之年,自小在社会上摸爬滚打,性格比较豪横直爽,喜欢收藏古树根做根雕盆景,不承想这一错误行为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这一盗采、运输、销赃一条龙盗窃犯罪团伙一网打尽,李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

李某入矫报到以后,自觉接受司法所日常监管教育,按时进行钉钉打卡和提交月思想总结,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会公益活动,思想情绪和生产生活比较稳定。8月23日上午,李某来到乾佑司法所找到工作人员,说其女儿今年高考被外省某大学录取,想请几天假送女儿前去报到,对此工作人员告知其请假事由不符合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请假审批。李某听罢工作人员的话后,十分生气地说“谁家没有儿女,我娃考上大学也不准去送,这也太不近人情了吧!”,工作人员见李某情绪比较激动,一方面对其进行思想疏导,另一方面依照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耐心细致进行解答,但是李某非但不听劝阻,还大声嚷嚷进行据理力争,并采取拍桌子、视频录制等方式进行威胁。为了防止事态进一步升级,工作人员立刻进行了报警,公安机关将李某带到派出所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跑到司法所大吵大闹是极其错误的行为,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审批是有法律依据可查的,送娃到外省去上学明显是不符合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行为扰乱了司法所正常办公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鉴于情节特别轻微,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免于治安管理处罚,由司法所依照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李某听完派出所民警的一番话后,庆幸自己没有采取过激的行为。

为了严肃社区矫正执法秩序,纠正李某错误行为,起到以案为警、以案为戒、以案为鉴的警示教育作用,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进行了心理辅导,开展了谈心谈话,责令其在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会上作出了深刻检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提请县社区矫正机构给予了李某第一次警告处罚。

事后,李某悔恨地说:“我当时是鬼迷心窍,觉得司法所工作人员是在故意刁难我,其实他们也是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是我误会他们了,今后我一定要汲取此次违法犯罪的教训,珍惜这来之不易的人身自由,争取早日解除社区矫正,做一个遵法守纪的良好公民。”(石绍东)

(编辑:付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