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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作者:赵云龙

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加强对非法狩猎和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打击力度,7月28日,笔者在陕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了解到,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

《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办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本办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办法》要求,每年九月为本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每年四月第二周为本省爱鸟周,每年六月六日为放鱼日。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宣传,并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办法》规定,不得随意放生野生动物。放生野生动物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和引导。

《办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及其周边栖息环境和野生动物生态廊道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履行恢复原状义务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记者 赵云龙)


(编辑:付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