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作为烟草专卖品,其生产、销售、进出口包括运输都有严格规定。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72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如果携带烟草制品超过数量限制,必须向海关申报,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进口许可证件。否则,海关将依据《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